“政审”是广为人知但非严格法律概念的一种社会习惯性表述,指“政治审查”,其中“政治”需置于中国共产党话语体系中理解。它是公务员招录中体检合格后的环节,重点考察考生思想、品德、作风及组织纪律性、法制观念。政审方式分为面审和函审,前者是招考单位相关部门派专员到拟录用人单位实地调查,通过查看档案、约谈相关人员等形成报告;后者则是发公函调取档案完成审查。在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中,更常用“考察”这一概念,如《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均使用“考察”。而要理解政审概念的形成,就需对其持续性实践进行历史梳理。
理解公务员制度中的政审,需要追溯公务员制度在中国语境中的制度起点。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干部分类管理,推动干部制度向公务员制度转型。在我国,“干部”一词内涵宽泛,既承担党务、政务与军事工作,又在国家政策执行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中枢作用。革命时期强调干部的革命性,新中国成立后注重干部的政治素质与工作能力并重,即“又红又专”,改革开放时期则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选拔。公务员制度继承了干部制度理念,延续“德才兼备”要求,其中政治素质居首,体现政审在选拔公务员中的核心地位,既关注政治可靠性,也兼顾业务能力。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对干部队伍提出新要求,更侧重文化与业务素质考察,并提出将考试与考察结合。基于此,对干部进行分类成为改革思路,十三大报告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之后通过立法完成制度建构,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建立起了制度雏形。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形成了现行公务员制度体系。新时代以来,相关会议提出完善公务员制度、深化分类改革,一系列文件颁布实施,公务员制度进入了新阶段。从历史看,公务员制度自建立起就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举措,目的是使干部队伍更适应现代化建设以加强党的领导。
由于公务员制度源于干部制度,故保留了政治性考察等内容。新时代,对其是沿袭还是重构,不能仅微观分析,要从国家建构与治理功能视角并结合历史、社会基础等分析。中国作为大国,精英选拔至关重要,需制度性选拔出能整合治理大国的精英。革命及建国初期,党以政治标准选拔干部,形成持续筛选机制。改革开放后,公务员制度通过考试吸纳技术型人才,但未偏离精英选拔功能,其意义在于扩大政治参与代表性、精英选拔范围。历史传承上,公务员与干部选拔在功能上一致。公务员制度是干部制度一部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体现党领导下的干部双重特性,目标是加强党对社会整合的能力。
从国家建构视角看,公务员制度与干部制度密不可分,公务员既具科层官僚特征,又是政治精英,党管干部原则始终是制度前提。公务员选拔不仅依赖专业能力,更强调政治标准,即吸纳符合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要求的社会精英,实现国家治理功能。由于政治先进性与纯洁性本质上为思想问题,难以直接考察,制度通过档案记录、面谈、实地走访、征求意见等多渠道收集信息,并结合行为表现和工作历史进行分析,形成相对统一的考察机制。通过政治考察选拔可靠干部,不仅确保队伍忠诚与先进,也强化党与干部联系,提高组织凝聚力,实现公务员制度在国家建构与治理中的制度功能。
保留公务员录用政审的必要性源于政治性考察在选拔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其目标是通过整合考察对象及其环境信息,从外显行为推断思想意识,评估政治素质,而非单纯依据知识或能力。信息整合需合理界定范围,例如直系亲属犯罪信息仅作为可能影响个人政治素质的参考,而非刑事附随制裁。政审中存在类推逻辑,但其适用应限于政治考察,法律行为则需因果性认定。对犯罪的处理应区分性质与责任,例如故意与过失、主犯与从犯、自然犯与法定犯,以剔除无政治影响的情况,将绝大多数犯罪纳入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框架,确保政审在政治标准考察中既保留制度功能,又避免不当连带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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