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省点儿保费
在劝说下选择了异地投保
却被篡改了车辆信息
被动成为“冒用他人姓名投保”
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拒保
是被“做局”了吗?
01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某异地保险公司员工电话联系张某,承诺可为其名下车辆办理交强险,价格比张某所在地的保费更低。在其营销下,张某提供了行驶证照片等材料用于交强险投保,并缴纳了保费。
之后,该保险公司员工通过图像处理措施,将张某车辆行驶证照片中的车牌号、登记所有权人信息进行了更改,但其中发动机号、车架号和厂牌型号等信息未作更改,并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024年5月,张某驾驶投保车辆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主魏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张某投保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的车牌号、登记所有权人均为虚假信息,存在隐瞒异地投保、骗取保险公司承保的行为,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02
审理裁判
01
双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同意为案涉车辆承保并向陈某收取了保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02
涉案车辆信息与投保信息一致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案涉车辆的被保险人冒用他人信息投保、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的问题。泗阳法院一审认为,保单中的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和车牌号码虽被人为进行了篡改,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保单中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厂牌型号等车辆信息与张某机动车的相关信息一致,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投保车辆即为发生事故的案涉车辆。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魏某损失共计88000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
03
法官说法
投保人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和车辆信息。若委托中介机构代办保险业务,应当在收到保单后第一时间核对关键信息内容。保险公司员工为发展异地业务私自篡改投保人部分信息的,相关法律后果不应归责于未无过错的投保人,若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薛 宇
审核 |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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