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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

守护每一位劳动者

国家在行动

工伤预防,国家在行动!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我国正着力构建 “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并将工伤预防置于优先地位。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工伤预防。

企业责任

01

建立安全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02

岗前培训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03

配套设施以及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04

隐患排查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劳动者权利与义务

01

有权拒绝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02

有权停止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03

须遵守安全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04

不良情况须及时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伤预防专项保障

01

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规定,各地人社部门须与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

02

科学进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各地在依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03

积极推进工伤预防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工伤预防工作,建立长效服务机制。鼓励有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带领同行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建立工伤预防专家库,遴选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专家,负责工伤预防立项评审、宣传培训、问题诊断、措施制定、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相关工作。

树立以预防优先为核心的工作理念,完善“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将工伤预防列为工伤保险的优先事项,实现从“要我预防”向“我要预防”“我会预防”的转变,以落实工伤预防工作。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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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宾丨责编:小站长丨编审: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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