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储存行为如同在群众身边埋下“定时炸弹”。近年来,我市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但仍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从事各类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警示震慑效果,现选取七起典型案例,深刻剖析违法行为的危害与后果,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远离非法烟花爆竹,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案例曝光
案例一
陈某、李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5年11月20日,经工作查明,陈某、李某在三河市李旗庄镇某村废弃大院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陈某、李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李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5年11月25日,经工作查明,李某在三河市新集镇某村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李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三
康某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案
2025年11月29日,经工作查明,康某驾驶汽车将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至燕郊镇某村口,并对外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康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四
曾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5年12月1日,经工作查明,曾某在三河市燕郊某路一厂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曾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五
李某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质案
2025年12月3日,经工作查明,李某在三河市燕郊镇某村的出租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并对外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李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六
曹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5年12月5日,经工作查明,曹某在三河市杨庄镇某村出租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曹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七
吴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5年12月10日,经工作查明,吴某在三河市泃阳镇某村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吴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警示:
闲置厂房、废弃院落等隐蔽场所成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重灾区”,当事人自以为“隐蔽”、“安全”,实则隐患重重,非法储存的违法事实已然成立,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切勿抱有“查不到”“能逃脱”的心理。
结语:
安全无小事,警钟须长鸣。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任何漠视法律法规、忽视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群众深刻汲取典型案例的深刻教训,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主动举报非法行为,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法规
近日,三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三河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三河市全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丨三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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