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非税勿犹。
全文:法办函[2025]1595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用于逃税,也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
注:虚开只是一种手段,目的不一样,行为性质就不一样。就好像拿刀砍人,伤害的故意,定故意伤害罪;杀人的故意,定故意杀人罪。
最高法指出:
逃税罪是行为人基于逃避应纳税义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危害性在于应缴不缴造成国家应该征收的税款流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是行为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发票以骗取国家税款,本质上是以欺骗手段积极地占有国家财产,即属于诈骗犯罪,因此危害比逃税罪严重,这也符合刑法关于二罪的法定刑设置。
注:
逃税罪是造成应征税款损失,虚开专票罪是积极占有国家财产。前者侵犯的是税收债权,后者侵犯的是物权。这种区分方式明显参照了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因为:
1.204条属于骗税,属于特殊诈骗,没有争议;
2.第204条的法定刑也是最高可达无期,跟虚开专票罪一样;
3.第204条跟第25条:虚开专票罪靠的很近,可以通过体系解释借鉴一下。
4.第204条的危害后果就是国家将税款退还给被告人,侵犯的就是物权,既然虚开专票罪也是诈骗,所以虚开专票罪的危害后果也是国家将税款退还给被告人,侵犯的也是物权。
最高法指出: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抵进项税额",进而实现不缴,少缴税款,即为逃税目的而虚开的,因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逃税的故意,客观上也是造成国家应征税款没有征收到,即应征税款流失,而不是造成国家既有财产损失,因此应不同于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逃税的特征,因此我们认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以逃税罪论处。
注:
"虚抵进项税额"的目的是为了少缴或者不缴税款,危害后果是造成应征税款损失。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虚抵进项税额"的危害是免除了纳税人的部分或者全部销项税额。例如,张三欠李四100万,张三拿了一份虚假收据给李四,说前段时间某天,我给了你老婆40万,所以再给你60万就可以了,李四不知道那份40万的收据是虚假的,就同意了,只收了张三60万,张三的行为造成李四应收未收40万,而不是造成李四现有的40万没有了。
2.这说明开票方在交易过程中,不是基于代收关系,从受票方手上收取的13个点增值税款。如果是代收关系,那开票方的虚抵行为的后果就是将国家所有的、暂时由开票方占有的税款占有已有,就是造成国家已有税款损失了,就可能是虚开专票罪了。
3.这说明开票方用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的抵扣行为,即纳税公式中的那个“-”,不是退还税款的行为,而是一种抵销行为。抵销不是一种履行税收债权债务的行为,而是一种代替履行的行为。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民法中的抵销是什么意思,抵销跟履行是什么关系。
4.这说明与虚受的发票相应的销项发票没有缴纳税款的,也不影响行为的逃税性质。
最高法指出:基于上述认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积极推动司法实践观念的转变,规则的明确和裁判标准的统一。
注:
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这种情况是顶虚开专票罪,现在不能定虚开专票罪了,要按逃税处理。
最高法指出:
我们注意到,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存在定罪泛化的倾向脱离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将"虚开"理解为"不真实开票",导致定性不准,打击范围过宽。
注:
1.以往的做法错在哪里呢?只要没有真实交易就开票了,就定虚开专票罪。
2.所谓的定罪泛化,就是说以前的做法打击范围过大了,把一些不构成虚开专票罪的行为当成虚开专票罪打击了。
3.所谓的脱离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就是说被告人的目的是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目的是逃税,把逃税行为当成虚开专票罪打击,就是误把逃税的目的当成骗税目的了。
4.所谓的脱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说逃税罪最高才七年,虚开专票罪最高可达无期,分分钟十年以上,把逃税当虚开专票票打击,罚超其过,量刑过重了。
最高法指出:为此,我院一方面积极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加强沟通,力求达成共识,并于2024年3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范围进行了限缩;
注:
1.这种情况下,定虚抵进项税额,定逃税,我们征求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意见。
2.所谓的“力求达成共识”,说明达成了一些共识,但是没有达成完全一致的共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理解与适用的内容可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貌似不认可这个观点。从公安部的理解与适用的内容,几乎完全照抄最高人民法院的内容来看,貌似公安部赞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最高法指出:
同时对于存在的分歧,积极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召开权威专家论证会,在取得权威专家一致支持的基础上,经慎重研究,于11月24日发布了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即明确提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即构成逃税罪的观点。
注:
对于这个分歧,我们征求了全国人大的意见,召集权威专家论证了,人大是什么态度呢,至少人大不反对我们的意见,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如果反对我们的意见,我们不可能颁布这个案例的。同时,权威专家认可我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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