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相关情况进行通告。据悉,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落实国家相关部署,成都将分阶段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范围,新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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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实施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等法规政策,旨在落实国家部署、加快淘汰老旧机械,并将场内高排放车辆纳入管控范围。
据介绍,自2026年1月1日起,成都市全域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简阳市、彭州市全域以及都江堰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部分区域禁止使用国Ⅱ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自2027年7月1日起,成都市全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本次调整适用于装配柴油机、在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厂区作业、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环城生态区农业作业等场景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场内车辆,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旋挖机、堆高机、强夯机、高空作业车、起重机及机场地面作业机械等。
判定标准如下:国Ⅰ、国Ⅱ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GB 20891-2007,国Ⅳ及以下场内车辆依据GB 17691-2005。自2026年1月1日起,市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符合GB 36886-2018中Ⅲ类排气烟度限值要求。高排放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鼓励使用电动及清洁能源设备;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机械不受限制。违反规定的,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对使用单位或个人每台次处以5000元罚款。
“此次调整标志着成都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控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将有效推动老旧机械淘汰,助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为城市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红星新闻记者昌娟
编辑 郭宇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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