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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梁静 阮丽张)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于昨日对外公布,该《通知》的目的是为更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效降低人民保育教育成本,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通过规范收费项目、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健全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收费行为监管等,促进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更好发挥收费政策对优质普惠供给的牵引撬动作用。

引导合理收费

遏制营利性民办园过高收费

《通知》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不同类型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参照保教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情况合理确定。服务性收费按照补偿成本(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的原则收取。代收费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幼儿园收费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掌握幼儿园经营情况。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成本调查、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建立目录清单

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清单应包括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入园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清单内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

向幼儿家长直接收费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幼儿园相关收费可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各地要指导幼儿园与家长签订协议,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直接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