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私请假,
下班途中
遭遇交通事故,
算工伤吗?
近日,乐昌法院
依法审结一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3年7月,江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年8月,江某因私事请假并提交了《请假条》,但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期间,江某被某公司辞退。出院后,双方因工伤认定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2024年1月,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江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5年7月,江某诉至乐昌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江某的工伤已经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乐昌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裁决予以确认,现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据此,某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次,因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江某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某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给江某。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江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合计39880.63元。
【法官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点的合理路线。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外出应遵守交通规则,在通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由有关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并保留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自觉承担企业责任,勿要一遇事故便想着辞退了事,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文字:廖攀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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