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写了一篇《政策有变?律师有偿查询户籍信息,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的文章,这个月的前几天,有人添加了语人君作好友,上来就问:有没有文章中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原文。
文章中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在网上看到的,看到时就已经被发布者涂盖了检察院名字、案号及当事人信息,这也很符合当下的网络法律文书展示特点。
没想到,网友的回答是,自己也是一样的案情,被判了“三年半”。闻听这个,语人君还以为是已经审结的案件,就赶紧建议其,可以申请再审。没想到他的回答是,案件正在二审。
问题这么严重?语人君尽力的回想了一番此类案件的网友评论,好像有人提及,这个案例是上海的,就尽力的告知其了。
隔了许久,网友的回复是,“明天收监”、“有缘再见”。闻听这个,心情瞬间不好了起来。
尽管跟这位网友只是萍水相逢,不知道他的名字,也不知道具体他干了什么,但从其询问的这篇文章涉及的案例,其应该是一名律师,而且也应该是因为有偿帮人查询户籍信息而涉案的。
早在2023年,当时还有网上平台专门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作为一项公开业务进行推广时,语人君就撰文指出,其中存在涉公民信息的法律风险,并且引用了一些公开的案例警示。
可是,文章在评论区遭到了很多网友,包括一些律师的反对,认为律师为别的案件有偿查询户籍,最多就是违规行为,不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记得还有一位律师还专门添加为好友进行辩论,最后甚至发展到了恶语相向。
是故,此后语人君对类似的案情相关司法机关的处理态度格外关注。语人君也代理过官司,知道很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都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具体户籍信息,才给立案。于是,也就造成了,如果没有律师代理案件的话,只能花钱委托律师查询被告的户籍信息。
如此情形下,如果追究律师法律责任的话,确实有点令人费解了。然而,各地陆陆续续发生此类司法案例,有的还没媒体报道了,例如,“南方周末”2025年7月就发表了一篇《代查公民个人信息,律师坐上被告席》的新闻报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一法务公司提供帮助客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业务,依托该公司通过向另外7名律师购买等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每条信息价格在30-40元,非法所得34.13万元。案发后,至少7名律师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定罪。
文章也提及,很多律师认为,律师代查公民个人信息应该归司法局管理,属于行政处罚,不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有律师认为,律师在调取公民个人信息时,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很多司法机关并没有重视这个问题,“如果律师不明知非法用途,仅仅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算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是故意犯罪。
然而,最新的律师涉及此类案件的((2025)苏0492刑初158号)法院判决书中,法院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丁某提出的其出售的个人信息最终被合法使用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吴某甲、陈某甲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丁某在向上述二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时,通过二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姓名等向二人反馈财产、婚姻状况等信息,该行为并非基于正常的委托代理关系查询后向需求人提供,而是符合非法出售的行为特征,其关于案涉个人信息最终被用于法律用途的意见,并未得到在案证据的印证,对被告人丁某提出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以上的裁判理由,显然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认为的,律师非法调取他人户籍信息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时,不仅仅是要求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或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还要审查律师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查询的户籍信息是否基于真实的诉讼需要等等,明显存在不一样的案件定罪证明要求。
可见,在不同的办案机关,对于律师有偿代查公民信息涉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办案思路和定罪要求,是不一样的。诚然,不排除有法律公司通过律师查询便利,随意的出售公民信息,但是,将基于真实诉讼案件中应法院要求提供被告信息、律师有偿查询的情形,也纳入定罪的范围,显然不合常理了。
网上,不时的传出律师因涉案侵犯公民信息罪而被定罪判刑已经令人意外,更令人意外的是,很多涉案的律师到了涉案时,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有刑事责任风险,甚至曾经是一项公开招揽的业务。
真实的案例一再告诉我们,千万不要以为没有人出面制止,很多人都在这么做,就以为没有法律风险,做事情之前一定要认真的分析其中、未来的法律风险。即便是网上有观点认为不是犯罪,也要提防不同的办案机关不一样的办案风格。
至于上文中的网友,不知道其案件的具体情况怎么样了,只是希望办案机关能够体察到真实、具体的涉案情况,区分情况对待,祝其好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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