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5日凌晨,被告彭某某(未成年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系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八一村驶往东大街。3时30分许,彭某某驾车沿广水市应山办事处通村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八一福邻小区路段时,因未使用灯光操作不当,导致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与前方同向徐某某拉着的铁制手推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5月26日死亡。

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之后徐某某的继承人与被告就赔偿事项未达成合意,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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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因被告彭某某为未成年人,为维护被告身心健康,法官多次组织被告彭某某的监护人与徐某某的继承人调解,最终徐某某的继承人与被告彭某某的监护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彭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徐某某的继承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65741.15元(已经支付65741.15元),剩余20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2025年10月15日支付150000元,未支付款项50000元于2026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徐某某的继承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并不得再就2025年5月25日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再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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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九号、爱玛等品牌的二轮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实则多数已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杠杆效应”将被急剧放大,最终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骑行,监护责任重于泰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孩子骑行“电动车”持放任态度,认为危险性较小,但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未成年人驾驶车辆上路,本身就存在安全意识不足、应急能力欠缺等问题。

来源:广水市人民法院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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