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12月24日,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胶州市财政局 胶州市水利局披露,胶州将征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
征收范围和对象包括胶州市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向城镇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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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胶州市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以外的其它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40元。其中,企业等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按每立方米1.50元征收污水处理费。自2025年12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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