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三审稿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同时增加规定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支持作用。
明确国家和地方规划之间关系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建议在草案相关规定中进一步具体体现这一要求。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同时增加规定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支持作用。
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二款对国家规划体系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国家规划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的各类规划,也包括地方规划,需要妥善处理好这些规划之间的关系。
根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草案三审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形成规划合力。”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作了规定。有的部门提出,宪法规定由国务院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践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具体编制工作,建议对年度计划的有关内容进一步予以完善。
对此,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国务院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建议增加“统筹考虑社会民生需求”或类似表述
在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指出,发展规划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鲜明体现紧扣民生需求,将民生导向贯穿规划编制和实施全过程。对此,建议在第十一条中增加“统筹考虑社会民生需求”或类似表述。
还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最终会直接影响民生福祉,涉及就业收入分配、公共服务供给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领域。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未明确纳入这一因素,可能导致规划在落地过程中因超出社会承受能力而受阻。对此,建议对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承受能力和重大风险防范等因素”作出修改,在“重大风险防范”后增加“以及社会可承受程度、区域协调发展需求等因素”。
此外,有常委会委员注意到,草案三审稿第九条对国家发展规划编制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和方针作出规定。为更好地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政府治理边界进行科学把握,建议在该规定“中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贯通”后增加“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张彦君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