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0日,四川攀枝花出现大风天气,周女士在人行道上行走时,被路边大风吹倒的大树砸伤。后来,消防救援人员赶至事发现场将其解救。经医生诊断,周女士腰椎、肋骨等多处骨折,住院16天。经司法鉴定,周女士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极端大风刮倒行道树致人受伤,谁该担责?今年,周女士将林木的管理部门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某服务中心)起诉至法院,索赔40余万元。12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服务中心向周女士赔偿3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该中心不服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其上诉。
多处骨折致九级伤残
去年4月10日下午,四川攀枝花城区遭遇大风天气,市区多处树木、广告牌被吹倒,部分车辆被倒伏大树砸损。攀枝花大道消防救援站接警称,五十四附近路段一棵十余米高的大树在大风中突然断裂倒下,有途经群众被枝干埋压,无法脱困。
事发时,伤者周女士正行走在攀枝花市东区人行道上,不幸被这棵倒下的大树砸伤,随后被赶至现场的消防救援人员成功解救。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4月9日至4月10日下午,当地气象部门曾三次发布气象预警信号:全市大部地区将出现5-7级阵风,部分地区可达8-9级……
▲去年4月10日下午,攀枝花行道树被大风吹倒砸中路人 图据消防救援部门
事发后,周女士被送往攀枝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高血压病、多发腰椎骨折、头皮血肿、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GustiloI型、右侧眼睑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腰椎横突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同年4月26日,周女士在住院16天后出院。
据了解,折断的树木由某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在周女士住院期间,该中心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直接向她的银行账户转账50580元。2024年6月5日,周女士到攀枝花市某医院复查,住院3天后出院。
2024年9月12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女士左侧第6-9肋及右侧第1-8、12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其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腰1双侧横突、双侧椎板、棘突、双侧下关节突骨折经手术治疗后构成九级伤残…… ”
▲救援现场 图据消防救援部门
树木管理部门被起诉索赔
一审:存在过错,赔偿32万余元
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周女士将某服务中心起诉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0余万元,减去已支付的50580元,应赔偿3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辖区内的林木尽到相应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即在雨季、大风及其他自然灾害到来前未提前做好防范,未对树木进行修剪和加固,以排除树木被大风吹断、吹倒的隐患风险,故本案涉案树木折断造成原告的损害,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虽提交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10日气象局发布的天气预报,预报全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5-7级阵风,部分地区可达8-9级,证明原告的损害是由于大风天气造成,但涉案林木被风吹倒致使原告受损时的天气因素并非不可预见,事故的发生也并非不可防范和不可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本在于管理和维护(加固及隐患排除)工作不到位所致,不属于被告所抗辩的不可抗力,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服务中心作为案涉树木的管理者,涉案树木折断造成原告的损害,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全部侵权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及费用合计325384.36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服务中心赔偿周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25384.36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本案大风不属不可抗力
一审判决后,某服务中心不服上诉。该中心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责任主体错误,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责任承担者,实际管理人成都市某园艺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虽为林木所有人,但已于2023年8月30日通过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程序,将事故林木的日常绿化及养护事务,以合同形式发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成都市某园艺有限公司”……因此,因林木养护不当导致的侵权责任,应由实际管理人该园艺公司承担。
该中心还认为,被上诉人受伤系由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直接导致,上诉人及管理人均无过错,依法应免除民事责任。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直接原因是2024年4月10日出现的极端大风天气。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气象部门出具的官方预报,证明事发当日全市大部分地区出现5-7级阵风,部分地区可达8-9级。此种强度的阵风已远超日常养护所能预见和防范的限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同时,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知气象部门发布大风预警的情况下,仍在林木下长时间停留,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疏忽。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服务中心是案涉林木的管理者,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至于某服务中心将管理职责发包给其他公司以及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其在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可以依据合同另行主张权利。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发生损害后既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大风在攀枝花市春季经常出现,某服务中心应根据该自然现象加强对林木管理,本案大风不属不可抗力,某服务中心也未能证明周女士自身存在过错,一审判决由某服务中心承担全部责任正确。上诉人某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2月4日,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