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约车购置价设定12万元条件的准入条件,是否合法?1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交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报告中一起对网约车经营车辆设置价格准入条件的纠错案例引发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规定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设置价格准入条件,事实上排除了部分价格低于这一准入条件但符合安全性能、服务品质的车辆车主平等参与市场活动、平等从事相关劳动的权利,属于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形。
有学者亦对此表示,对网约车经营车辆的准入门槛,设置歧视性的价格准入条件,属于不合理的限制,违反了比例原则的要求。
网约车已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选择。南都资料图
对网约车设价格准入条件违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报告称,有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总价不低于12万元的条件。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认为,上述规定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权利增加其义务,网约车车辆价格限制与车辆安全性能、服务品质之间缺乏充分关联,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难以保证法律实效。
收到审查建议后,法工委向有关省人大常委会发函,请其协助与制定机关联系,就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说明情况、提出意见。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还就审查建议反映的问题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座谈交流。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经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第二款规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某市政府制定发布《实施细则》,其中第六条第三项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设置价格准入条件。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设置价格准入条件,事实上排除了部分价格低于这一准入条件但符合安全性能、服务品质的车辆车主平等参与市场活动、平等从事相关劳动的权利,属于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形;有关地方在结合本地实际设置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时,应当充分论证有关准入条件,确保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合理的法治精神。法工委通过衔接联动机制与有关方面共同督促纠正该文件。
常州福州等地有类似规定,有城市逐步取消网约车购置价限制
南都N视频记者梳理各地网约车服务管理相关细则发现,对车辆购置价进行限制的规定并不罕见。
如《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中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为“综合续驶里程不低于400千米的新能源汽车”或“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的非新能源汽车”。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也有类似规定,其中要求燃油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或满足轴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参数时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2万元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城市逐步取消网约车车辆购置价限制。2023年12月8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情况。网约车车辆许可方面,取消了“车辆税后价格(含车辆购置款和税款)12万元以上”准入限制,增加车辆许可变更的相关条款,为存量网约车过户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便利。增加了变更车辆所有人的情形下,相关许可办理条款。
学者:歧视性价格准入条件,属不合理限制
宪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8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其中第4项为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而案例中提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的平台或者企业设置了价格准入条件。该价格准入条件是对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的平台或者企业营业自由的限制。
李忠夏分析,企业或者平台的营业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属于宪法第11条所规定的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应该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对该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或者基于法律进行,地方性法规可在一定程度上设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该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该层级的文件设置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此外,他还提到,限制的目的是保障网约车运营的安全性,实现该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即采取一种基本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但该限制却将12万以下的车辆均排除在外,在网约车运营方面设定了价格条件,即进行了价格歧视。事实上,12万以下的车辆如果符合相关车辆安全方面的规定,应假定其符合了安全性的要求,该政府文件提高了网约车运营方面的准入门槛,设置了歧视性的价格准入条件,属于不合理的限制,违反了比例原则的要求。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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