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形势下,我国经济转型升级进入关键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民生司法工作面临案件数量激增、案情日益复杂、涉诉主体利益纠葛深化等新挑战。民生司法作为人民群众感知公平正义的关键窗口,如何将党建理论转化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际成效,是亟须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深学思想理论,锚定政治坐标
对民生司法工作而言,其指导价值不仅在于明确政治立场,更在于通过深化对“国之大者”的理解,破解司法实践中的认知局限——例如面对新业态就业者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及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若仅从法律条文层面分析,易忽视案件对区域发展、产业升级的影响。而党的创新理论能帮助审判人员跳出“就案办案”的框架,从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梳理案情、规划解决方案,既保障个案公正,又助力政策落地,为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驾护航。
民生司法更加强调将理论学习与履职实践紧密结合。一方面,需要持续巩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系统掌握思想精髓,避免“学用脱节”;另一方面,需要在办案全流程嵌入理论指导,例如在办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自觉对照“共同富裕”的目标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每一项工作始终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同频共振,切实将理论优势转化为司法效能。
二、践行群众路线,化解民生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这一为民宗旨在民生司法中体现为对群众路线的坚守。民生司法工作经常面对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物业纠纷、邻里矛盾等案件,看似是“小纠纷”,实则关乎群众“大民生”。对从事民生司法工作的法院工作者来说,都是“一枝一叶总关情”的大事。例如在离婚案件中,若仅注重财产分割而忽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实际监护需求,可能引发后续监护权纠纷;在物业纠纷中,若简单判令业主缴纳物业费而无视物业公司服务缺失的问题,易激化社区矛盾。可见,践行群众路线不是抽象的理念,而是要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精准捕捉当事人诉状背后的真实诉求,让司法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近群众生活实际,最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针对实务中存在的“机械执法”问题,亦有三方面改进思路。一是建立“庭前走访﹢庭中倾听﹢庭后回访”的民生案件工作机制,如在处理老年人赡养纠纷时,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走访社区居委会、邻居,了解赡养人实际履行情况,尽力弥补当事人因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举证不足的短板;二是在证据整理环节,重点关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细节,如劳动者的工资发放记录、工伤医疗支出凭证等证据材料,确保在案证据能够展现案件关键事实;三是创新释法说理方式,对文化程度、法治意识相对薄弱的当事人采用“案例类比﹢释法明理”的方式,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行业专业化要求较高的案件制作“法律风险提示卡”,让群众清晰了解审理思路、裁判依据,从源头减少缠讼闹访,以司法为民的实际行动夯实司法公信力。
三、善用理论方法,提升履职效能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丰富的科学方法论。对民生司法而言,这种方法论的价值体现在破解“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上——当前民事案件数量日益增长,复杂案件占比逐年提升,若仍沿用传统的工作模式,易导致办案效率与质量难以兼顾,而党建理论中的“系统思维”“底线思维”,能为优化工作流程提供有效路径。
在阅卷环节,可以运用“系统思维”构建案件要素表,将复杂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关系、证据链条、法律争议点梳理成可视化图表,提升案情分析效率;在文书草拟环节,以“法治思维”规范表述逻辑,严格对照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确保文书说理严谨;在调解环节,运用“底线思维”明确调解边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坚守“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底线,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坚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底线,在依法办案、坚守底线的同时尽可能为各方当事人减少损失,真正体现“如我在诉”。同时,通过“老带新”传帮带、季度案例研讨会等机制,分享理论应用经验,如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交流如何运用“矛盾分析法”拆解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多重争议,帮助更多审判人员将理论素养转化为实务能力,实现“办案质量与效率双提升”。
四、严守党规党纪,筑牢廉洁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这一要求对司法领域尤为重要。民生司法工作涉及财产权益、人身关系等核心利益,审判人员若忽视纪律约束,可能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更会让群众对公平正义失去信心。近年来通报的违规违纪案例中,有的因接受当事人宴请泄露审判秘密,有的因收受礼品礼金枉法裁判,这些教训时刻警示后人,纪律作风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必须以最严格的要求筑牢廉洁防线。
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党员同志要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领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质,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在与律师沟通时,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事项”三公开原则,杜绝私下接触;在行动层面,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对任何干预、说情行为如实记录报告,不搞“变通”“例外”;在日常工作中,规范案件材料管理,涉密卷宗实行“双人保管、全程登记”制度,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案件信息泄露。此外,还要主动接受监督,定期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严肃认真参加组织生活会,通过自我批评与相互批评,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自觉,为民生司法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宜芳
张军院长指出:“根本是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理解好、运用好具体的法律规定。”实务中,很多法官反映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把握不好“三个效果”的统一,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领悟、把握还不足。本文就如何将党建理论转化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际路径展开分析,结合民生司法实践的不同场景和阶段,梳理出“理论指导—人民立场—善用方法—廉洁自律”这一工作思路,是对民生司法中如何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嵌入审判工作的深入思考,是新一代青年党员党校学习的最新成果,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来源:人民法院报·5版
作者:吕梦桃(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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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周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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