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朋友请注意啦!车内取暖要当心,小心“暖心”变“闹心”!!

数九寒天,户外滴水成冰,对于长途奔波在外的大货车司机来说,能在停车的时侯,有个温暖的驾驶室休息一下,那是最暖心的事。

可是,如果一直让车辆处于启动状态发电取暖,油耗让人心疼。

为了省油省钱,不少司机朋友对车辆“动手术”,在驾驶室后加装一台小型发动机,专门用来发电供暖。

这看似聪明的做法,却会让你在关键时刻失去保险保障,因小失大,得不偿失,让“暖心事”变成“闹心事”。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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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一名常年从事运输工作的货车司机,冬季为了省油钱,他花钱请人在驾驶室后面加装了一台小发动机用来发电取暖。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冬天的一天清晨,驾驶室后方突然冒起了浓烟,幸好刘某发现及时,人没受伤,可他驾驶的货车却没能幸免,火势很快将车辆吞噬,短时内就化为了漆黑的残骸。

消防救援大队对事故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区域在车辆西侧两导向轮中间区域,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刘某自行委托评估,鉴定结论认定车辆损失数额为202750元。

刘某痛惜失去爱车的同时庆幸自己投保了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公司拒赔而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申请对起火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

经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做出鉴定评估意见书,认定车辆的起火原因为车辆蓄电池与驾驶室导向轮和底盘导向轮中间的发电机连接处(发电机端)电气线路故障引起。车辆实际损失为13300元,车辆残值为165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事故原因系刘某私自改装车辆,造成火灾,根据保险条款第十条的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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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案中,该免责条款经提示和明确说明已生效。经鉴定,案涉车辆的起火部位为车辆蓄电池与驾驶室导向轮和底盘导向轮中间的发电机连接处(发电机端)的电气线路,该发动机系刘某私自加装,加装的发电机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且未通知保险人,并因该加装的发电机线路发生故障导致了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