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新安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作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我想请问,您知道新安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像他这种情况,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吗?个体工商户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吗?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呢?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新安县看守所地址:新安县涧川大道与北京路交叉口向东南1.4公里路南。
导航:新安县卫生陶瓷厂
乘车路线:新安县汽车站乘坐新安717路公交车到县二院站下车,转乘713路南线到上河站下车路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新安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不是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所聘用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个体工商户雇员将代为保管的户主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构成侵占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准确判断“其他单位”,即除公司、企业以外哪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对认定职务侵占罪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对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应当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又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也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理论上,有的观点肯定刑法中的单位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时,谈到个体经济,认为个体经济也可以成为单位。比如有学者认为,尽管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户在民法上的性质属于自然人范畴,但从刑法角度而言,则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户属于《刑法》中的特定单位的范畴。
笔者认为,个体经济,指个人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的个体经营户。虽然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请三个帮手,但一切都是由个人决定,谈不上组织性,故其不能成为第271条中所规定“单位”。此为其一。
其二,按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前者受《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调整),二者性质有根本区别。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范畴,财产是个人所有的,其一切活动均取决于一个人的意志,自负盈亏,不具有团体的特征,当然不能视为第271条第1款中的“单位”,其所请的帮手、学徒,自然也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新安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新安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