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从公开信息了解,2024年10月30日发不了此次事故调查报告。2024年4月13日,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的潭江特大桥主桥箱梁挂篮在预压荷载试验过程中,挂篮菱形架突然断裂,底篮模板及预压块坠落至栈桥,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94万元。
经调查认定,江门新会潭江特大桥北段项目“4·13”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专用设备“挂篮”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主要经过】
事故发生时潭江特大桥26#墩右幅正在开展挂篮预压试验。根据施工方案,挂篮施工前需进行预压验证,预压要求按照计算荷载总重量(208.9吨)进行分三级加载,分别在60%(125.34吨)、100%(208.9吨)和120%(250.68吨)时进行监控测量。
在第二级100%(208.9吨)加载过程中,北侧挂篮菱形架右侧上平杆后节点销孔撕裂破坏,杆件从节点脱落,挂篮变形失稳,导致挂篮突然垮塌,挂篮上4名作业人员和预压块坠落,最终造成作业人员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涉事挂篮存在质量问题,预压过程中北侧挂篮右侧上平杆后节点销孔撕裂破坏,造成北侧挂篮断裂垮塌。
间接原因:挂篮出租单位提供质量不合格挂篮产品,挂篮生产制造单位制造不符合设计方案、质量不合格的挂篮设备;项目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部分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施工作业人员管理混乱,新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要求持证上岗等。
【事故追责】
4人被建议追究刑责。包括挂篮生产制造单位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林某某,该司负责涉事挂篮设备生产制造项目负责人田某某,该司负责涉事挂篮设备生产制造项目技术检验负责人吴某某,以及挂篮出租单位湖南升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此外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李某某及涉事企业等均建议予以行政处罚。多个涉事人员、单位、地方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2025年2月14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10万,因其对江门新会潭江特大桥北段项目“4·13”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门)应急罚﹝2025﹞5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2-14
处罚内容:依法给予1100000元(壹佰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10.0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对江门新会潭江特大桥北段项目“4·13”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提示个别账号,本文未经允许,禁止任意复制抄袭;《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结合《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
处罚机关: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007848845793
数据来源: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007848845793
近期,从公开信息了解,2024 年 7月17日7时左右,在南头街道南山水厂扩建工程施工现场,一名工人在进行塔吊木方吊运作业时,不慎被失稳木方撞击胸部致死,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认定,南山水厂扩建工程“7·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7月17日早上6点50分左右,在南山水厂扩建工程施工现场,武汉晋维木工班组杂工冯某国正在3号叠合池池顶走道进行材料转运作业,将木方捆绑在塔吊的吊装钢丝绳上,起重信号司索工陈某利在未检查钢丝绳的捆绑情况下,未注意到钢丝绳卡入走道的预埋钢板下方,直接指挥6#塔吊司机罗某国进行起吊,木方吊起时预埋钢板一端瞬间被拉起,成捆木方在反作用力影响下来回摆动,撞到在木方旁边的冯某国胸口。
6点55分左右,车辆到达现场将冯某国送往宝安人民医院。7点15分左右,冯某国到达宝安人民医院救治。11点02分许,医院宣布冯某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冯某在不持有起重信号司索工证件的情况下违规吊装起运材料,未及时检查并发现钢丝绳被预埋钢板钩住的安全隐患,作业时未保持与起吊物的安全距离。
2、起重信号司索工陈某未及时发现吊装钢丝绳卡在预埋钢板下的安全隐患,木方吊起时预埋钢板一端瞬间被拉起,成捆木方在反作用力影响下来回摆动,不慎撞到在木方旁边的冯某胸口,致其严重受伤救治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1、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阻止冯某在不持有起重信号司索工证件的情况下违规吊装起运材料行为;
2、对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吊装作业。
2025年2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10万,因其对南山水厂扩建工程“7·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南)应急罚﹝2025﹞4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2-07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 500000 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50.0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违法事实:2024 年 7 月 17 日 7 时左右,在南头街道南山水厂扩建工程施工现场,一名工人在进行塔吊木方吊运作业时,不慎被失稳木方撞击胸部致死,事故造成 1 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80 万元人民币。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5号B裁量阶次的规定定:提示个别账号,本文未经允许,禁止任意复制抄袭;“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5MB2D288348
数据来源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5MB2D28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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