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 北京报道近日,国务院关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报告指出,据测算,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过2亿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数仍在快速增多,收入不稳定、劳动保障不足的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
社保在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中备受关注。
报告指出,我国不断创新保障模式,完善社保制度。
一是积极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结合新就业形态特点,提出按单计费、每单必保的职业伤害保障模式,于2022年启动试点工作。截至2025年10月底,试点企业共11家,试点省份达17个,累计2325万人参保,实现了试点范围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参尽参。
二是畅通参保缴费渠道。推动各地普遍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渠道。截至2024年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达7057万人、6615.9万人。
三是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结合灵活就业特点,在缴费方式上给予灵活就业人员更多倾斜,减轻缴费负担,便利参保缴费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研究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措施。
四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大力推动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并指导各地积极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方式。
报告指出,当前,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数仍在快速增多,收入不稳定、劳动保障不足的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仍需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持续改革优化。
一是治理体系需进一步健全。平台企业具有总部模式、全国布局、跨行业经营的特点,现行行业治理、属地管辖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管行业必须管权益”的行业监管职责尚需进一步压实,平台规则和算法监督管理需进一步加强,跨地区协同治理机制需进一步健全。
二是权益保障需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具有劳动者群体构成复杂、就业形式多样,企业用工主体多元、用工链条长等特点,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的用工责任需进一步厘清,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力量需进一步增强。
三是社会保险覆盖面总体不高。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不高,职业伤害保障覆盖范围需进一步扩大。
四是法律法规亟待完善。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新,且在不断发展变化,现行劳动法律滞后于企业用工方式变化,劳动者在法律层面的权益保障不足,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缺少相应法律规范。
报告指出,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保障从业人员权益,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报告指出,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制度。
报告指出,完善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监管制度,推动开展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探索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的路径方法。
报告指出,用3年左右时间,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广覆盖,稳步扩容省份、新增企业、拓宽行业。研究完善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办法,完善缴费方式,探索由平台企业承担部分社会保险缴费责任的可行性,增强政策灵活性和包容性。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最关心的“能参、能转、能中断”等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参保意愿,不断优化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升参保和享受待遇便捷度。
报告指出,抓紧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动加快出台医疗保障法,在专项法律法规中补齐相关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短板。加快研究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研究制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实施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规范行业和企业经营行为。总结评估现行政策执行情况,以健全分类分层的权益保障制度和明晰平台企业、合作企业、劳动者权责利关系为目标,适时修订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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