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8:开设赌场罪(赌博机),获利5.5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8:张某军、申某军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434刑初122号
获利:5.5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一、被告人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龚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642元,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龚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处理。
拘留日期:2025.1.17
判决日期:2025.07.17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12月22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军为获取非法利益,购买捕鱼机、售烟机放在魏县北皋镇孙庄村被告人申某军家中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约定赌场盈利四六分成,张某军占六成,申某军分四成。赌场的日常盈利申某军安排其长子申某龙与张某军安排的申某兵进行结算。在此期间,申某亮等9人以玩捕鱼机上下分等方式多次在申某军家中参与赌博,累计赌博交易508笔,涉案资金140170元,非法获利55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某军、申某军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获利金额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申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非法获利金额不对。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军、申某军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军辩护人关于张某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军出资全额购买捕鱼机,放置被告人申某军家中进行盈利活动,且张某军分利六成,故被告人张某军不属于从犯,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军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军积极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军辩称非法获利数额没有那么多,经查,有河北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可以互相印证,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申某军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申某军系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36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申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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