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孩子在校受伤,学校就一定得担责吗?法院判了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得赔钱”这一在不少家长心中根深蒂固的认知,正在被司法实践逐步纠正。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生在校期间受伤”的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莫某系某小学的四年级学生,邱某与莫某系同班同学。2024年3月19日上午第二节课的课间休息时间,邱某与莫某在教室走廊玩耍(莫某在前,邱某在后),两人在奔路过程中跑到同楼层另一班级教室门口时,与正好从教室走出来的姚某轻微碰撞,导致莫某先摔倒在地,邱某紧接着也摔倒在莫某身侧。在摔倒的过程中,邱某的右手压到莫某的头部,导致莫某门牙折断。莫某班主任随即联系了莫某家长,家长将莫某带往医院就诊治疗,花费医药费一千余元。之后因双方家长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莫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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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小学多次组织包括莫某在内的学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学校走廊墙面随处张贴有“课间游戏要安全、上下楼梯不打闹”、“玩乐守秩序、走廊不打闹”等安全提示标语。

法院认为,莫某与邱某事发时均已年满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嬉戏追赶的过程中,均应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能力,莫某受伤虽系邱某的行为导致,但莫某自身的行为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莫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50%、邱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莫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5527.5元,扣除邱某已支付的医药费,邱某还应支付16263.75元。案涉小学作为全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在学生进入校园后,学校即承担起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义务,但莫某受伤系意外事件,学校对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且该小学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走廊亦张贴了安全提示标志,已尽到学校的教育职责,莫某受伤后,该小学亦采取了通知家长、组织调解协商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故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学生在校受伤并非学校必然担责,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并未承担监护职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学校是否尽责:一是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包括校舍、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二是安全教育是否常态化,是否针对学生年龄特点开展风险防范教育;三是应急处置是否及时,事故发生后是否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并通知监护人。另外以下情形中,即便学生在校受伤,学校也无需承担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或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伤害;学生有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引发的损害;在对抗性体育竞赛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等,学校以履行相应职责且行为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学生自行离校期间、放学后滞留校园发生的意外,或学生故意违反校规校纪、不听劝阻导致的伤害,学校通常也不承担责任。

“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偏见,曾让部分学校采取“消极防护”,甚至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取消户外实践,反而不利于青少年成长,明确责任边界既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也能为学校“松绑”,让学校敢于开展体育、劳动等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预防校园伤害需要家校协同发力。学校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教育责任,留存好安全工作记录;家长需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向学校告知孩子的特异体质或健康异常情况,配合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只有厘清责任、各司其职,才能真正构建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吴 俊

2025年第185期之一

总第19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