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明确禁止燃放区域、相关管理要求、处罚措施及监督举报方式,通告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5日。
根据通告,禁止燃放区域为
(一)银川市辖区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南线绕城高速代号:G2004;西线绕城高速代号:G1816,系乌玛高速银川绕城段;东线绕城高速代号:G70,系原福银高速银川绕城段)以内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该区域内(指定燃放点除外)禁止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元旦、春节、元宵节等特殊时段(婚丧嫁娶活动除外)。
(二)市辖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以下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2.车站、机场、医院、疗养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3.林区、草原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4.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5.楼房的楼梯、楼道;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点。
通告还明确多项管理要求,包括: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市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燃放管控规定,如有燃放需求应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或指定燃放点,安全文明有序燃放。
在处罚措施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强化监督管理,银川市公布了多部门举报受理方式,市民可针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银川市公安局:110
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119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0951―8679813、8679890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0951―6888158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0951―6141090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12315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0951―6083295
烟花爆竹指定燃放点
记者:肖梦琪
编辑:王瑜婧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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