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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长子赵明、女儿赵华、赵丽、赵芳。

赵建国早年与前妻周某离婚,另育有两女:赵静、赵婷。

赵建国于2004年去世,李秀英于2020年去世,均未留遗嘱。

二人名下留有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建国名下,属夫妻共同遗产。

2023年6月30日,六名法定继承人(赵明、赵华、赵丽赵芳、赵静、赵婷)在某人民调解中心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致约定:

一号房屋由赵明一人继承,其余五人自愿放弃继承;

赵明在房屋过户后,向五人分别支付补偿款(总额近300万元);

赵丽、赵芳在收到全部款项后30日内,将本人及孙子户口从一号房屋迁出,逾期按每人每日200元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因赵芳迟迟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赵明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判令各方履行过户及迁户义务。

庭审中,五名被告均同意原告诉求,仅赵芳强调:“钱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赵明继承;

✅ 五被告十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 赵明在过户完成后30日内支付全部补偿款;

✅ 赵丽、赵芳在足额收款后30日内迁出户口,逾期按每人每日200元支付违约金。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反悔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院说理

本案适用《继承法》(因被继承人去世于《民法典》施行前);

六方均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处分自身继承权;

《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的规定;

协议对继承、补偿、户口迁出、违约责任均作出明确约定,具有可执行性;

即使一方事后拖延,不影响协议整体效力,法院可依约判令继续履行。

特别指出:赵静虽为非婚生女,但经亲缘鉴定+村委会证明+全体继承人认可,其继承人身份无争议。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 人民调解协议 ≠ 普通家庭约定

经司法确认或作为诉讼证据提交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甚至准司法效力,违约方可被强制执行。

�� 放弃继承需书面明确,口头无效

本案中五人通过签署协议正式放弃,避免了后续反复。

�� 户口迁出可约定违约金,法院支持

北京大量继承案件中,户口“占房不迁”成痛点。提前在协议中设定违约金条款(如每日200元),是有效制约手段。

��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只要能证明亲子关系(如DNA鉴定、户籍档案、其他继承人认可),即可参与继承。

�� 大额补偿款建议分期+附条件支付

如“过户后X日内付首笔,迁户后付尾款”,降低履约风险。

重要提醒:

很多家庭以为“签了调解协议就万事大吉”,但若有人拒不配合过户,仍需通过法院出具判决或裁定,才能单方办理产权变更。

✅ 正确做法:

协议签订后尽快起诉确认效力(即使无人反对);

或直接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