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要开庭的一个故意伤害案,我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案情不复杂,2025年8月30日凌晨01时,被告人在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某烧烤店内吃宵夜时与朱某、汪某某、苏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
为泄愤,被告人拿起身边桌子上的啤酒瓶砸向对方,导致我的当事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因外伤致眉弓裂伤(创口长5.3cm),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赔偿损失,不认罪,双方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就是这么个事情。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无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致人轻伤,而过失致人轻伤不是刑事犯罪,本案属于民事纠纷。
我把辩护律师的观点再展开解释说明。
案发时,被告人并未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而是与被害人的另外几个朋友发生冲突,这点,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
被告人的犯罪对象是与其发生冲突的人员,却失手将站在旁边的被害人砸伤。
被告人无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看上去就是过失致人轻伤。
办案单位也关注到此问题,他们认定的事实有一点出入。
办案单位认为,被告人与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四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的行为致被害人受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发现没有,一个细微的差别导致定性直接反转。
逻辑很简单,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其扔酒瓶的故意伤害对象自然就包括被害人,认定为故意伤寒罪没有问题。
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但是,这种认定有两个问题。
第一,和事实不符,被告人供述等多份证据证实,被害人参与劝架,未与被告人发生冲突。
第二,被害人存在过错,削减刑期与赔偿数额。
本案不就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具象化吗?通说上认为包括了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即意欲侵害某一对象,由于行为偏差,导致攻击对象和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
理论通说与司法实践中认为,打击错误是技术手段错误,由于主观上意欲侵害他人健康权,客观上侵害的也是他人健康权,主客观相统一,按照法定符合说,属于故意伤害罪既遂,不能按过失出罪处置。
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件。l55 99l8 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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