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朱雅萌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强调,要健全和完善反暴力机制,坚决打击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人的共同责任,对家暴“零容忍”应是全社会的共识。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从近三年生效的涉家暴案件中选择8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据介绍,本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决心,以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01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不会因为加上“家庭”两字,就被摒除在法律约束之外。同时,不仅殴打身体等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的精神暴力也构成家庭暴力。
此前社会高度关注的“PUA第一案”——牟某虐待案入选此次典型案例。牟某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迫使陈某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最终,法院对牟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男女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单位同事间、邻里间的辱骂、殴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轻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案中,牟某与陈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以自残相威胁也会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鲁某(女)与邓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邓小某。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10月,双方发生争执后,邓某遂从厨房拿菜刀以自残相威胁,鲁某在阻止邓某自残过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伤。鲁某遂报警求助,辖区派出所协助鲁某线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上传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审查后认为鲁某遭受家庭暴力,遂在20分钟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邓某对鲁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并在线送达双方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木洞人民法庭副庭长娄婷指出,该案中,男方虽然并没有直接实施身体暴力,但其以自残自伤行为对女方实施威胁,使其产生持续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恐惧,最终达到控制女方的目的,对女方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实质性侵害,等同于恐吓的行为效果,属于精神暴力。
巴南法院副院长刘锋介绍,该案运用了一站式联动闭环机制干预家庭暴力。该机制由巴南区委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紧密协作,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完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送达、执行反馈,及时发现、制止家庭暴力。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前,公安机关、医院固定证据,基层组织协助调查;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系统自动向公安、妇联、基层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发出指令,由派出所动态监控,社区创建案情备忘录,开展走访摸排,妇联提供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民政部门提供临时庇护,为受暴人构建从预防、制止到救济的完整保护体系。
娄婷表示,家暴分为物理性家暴和非物理性家暴,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物理性家暴是通过肢体暴力,比如殴打、捆绑等方式直接伤害身体;非物理性家暴是通过精神或情感手段,造成对方心理伤害,从而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该案突破了身体损伤才能构成家庭暴力的传统认知,明确了非物理性家暴的认定边界,促进了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完善,为类似案例提供了重要参考。
02
妥善把握案件特征
在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任某自2021年起与王小某(化名,女,2012年出生)的母亲王某同居生活。2024年5月,王小某向其舅母讲述其被任某猥亵、强奸,王小某的舅舅及舅母报案。2024年5月19日,王小某先后两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陈述了遭受性侵害的具体过程及细节。王小某的母亲王某与王小某谈话后,王小某接受侦查机关第三次询问,否认被任某性侵害,称自己之前在撒谎,原因是想让任某和其母分开。任某始终否认猥亵及强奸王小某。王小某舅舅、舅母、姥姥等证人证言证明,王小某曾讲述其被任某猥亵与强奸;任某与王小某手机及双方聊天记录有明显不正常的内容及隐私照片。
法院判决认为,王小某第一次、第二次陈述中关于任某对其强奸、猥亵行为的描述内容与其年龄、智力情况相符,且详细描述了案发过程和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能够排除指证、诱证可能。经法院查明,王小某第三次推翻前两次陈述的原因系王某出于维系重组家庭的目的,对王小某进行不当干预,故对王小某前两次陈述予以采信,对第三次陈述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定任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二审法院对被害人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防止监护失职再次发生。
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无明显反抗行为的,如何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
在此次发布的张某强奸案中,吴小某(化名,女,时年17岁)来到某市与其母亲、继父张某等人共同生活,吴小某从母亲口中得知并目睹了张某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某日,吴小某的母亲因与张某发生争吵而离家不敢回,其间张某告诉吴小某自己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当晚,两人发生性关系,其间张某用手机录制视频。之后,吴小某发微信向母亲求救,其母报警。张某逃跑未果,在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涉案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检察机关申请在未成年人心理方面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涉视频中被害人行为出具分析报告,法院准许该申请并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审查判断家庭成员代际间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实质是控制,施暴者通常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往往无须实施暴力行为就能使对方因恐惧而屈从,达到控制的目的。当案情所涉知识较为专业,应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该案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系心理创伤治疗督导师,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治疗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通过出具专业分析报告并当庭接受质证,有效帮助法庭穿透行为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03
聚焦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在此次发布的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中,纪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因争执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纪小某由男方自行抚养至4岁,此后再行协商抚养事宜。半年后,苏某探望时发现纪某及代为照顾的亲属抚养能力不足,遂将纪小某带走抚养。经纪某申请,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苏某侵害纪某对纪小某的监护权。苏某对纪某探望女儿予以配合,同时起诉请求判令女儿由其抚养,称因遭受家暴,为尽快离婚不得已将女儿交由纪某抚养。该案争议焦点为纪某与苏某之女纪小某是否应变更为苏某直接抚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刘洋指出,根据在案证据所证事实,苏某虽曾违反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之约定,但苏某在法院作出禁令后未持续对抗,并保障了纪某探望权的实现。经审查,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苏某使用威胁性语言,在苏某怀孕、哺乳期均曾实施过家暴,存在不利抚养子女情形。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与双方情感依赖程度及生活状况,特别是纪某家暴过错因素对子女的不利影响,判决将纪小某变更为由苏某抚养。
法官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还会考虑哪些因素?刘洋指出:“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我们首先要保证未成年人在其所选择的及我们所裁判的这一方的抚养过程中,能够身心健康地成长。除了家庭暴力因素外,法官如果发现案件当事人存在赌博、吸毒、虐待甚至伤害未成年子女的情况,这些都会作为排除当事人直接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年满8周岁的孩子,法官还会听取其意见,但如果孩子的意愿出现反复,并有迹象表明,他/她可能受到施暴方胁迫、操控或不当影响时,法院将优先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深入探究其真实意愿,最终为保证其身心安全而判决非施暴方抚养。”
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应当保存哪些证据,北京三中院副院长王海虹指出,包括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处罚决定书,伤情的照片、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此外,还有记录施暴过程、威胁性言论的视听资料,带有恐吓、辱骂内容的通讯记录。对于亲友、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向妇联、居委会求助的记录及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也非常重要。
望子成龙、盼女成凤是每位父母的期望,为了孩子的成长,一些家长会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理念。但是,一旦管教方式超越边界,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在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中,庞某在抚养女儿庞小某期间,对她进行殴打、责骂,造成女儿身体遭受伤害,精神亦处于恐惧、焦虑状态,被确诊为重度抑郁。法院认为,庞某的行为性质已超出父母正常管教子女的限度,显属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应认定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同时,庞某作为与女儿长期共同生活的一方,不但未能及时关注女儿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化,还在女儿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后仍不正视女儿的心理疾病,更没有进行后续积极的治疗,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逆转的二次伤害。最终,法院认为庞某的抚养方式明显不当,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庞小某的身心健康,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故依法判决庞小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父母不能以爱和教育之名对子女实施暴力,暴力管教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势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未成年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发展。经常性谩骂、殴打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已超出父母正常教育子女的合理限度,亦严重背离了家庭教育的本意,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所明令禁止。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制裁施暴者、修复社会关系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责任。据悉,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在司法办案中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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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2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81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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