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应是温暖、安全的港湾。然而,当控制、辱骂与威胁取代了尊重与关爱,家便可能成为一座无形的牢笼。在这座牢笼里,有一种暴力,它不留下身体上的淤痕,却足以摧毁一个人的精神世界——这便是精神暴力。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常将此类行为轻描淡写地归为“家庭纠纷”、“性格不合”或“情绪发泄”,致使无数受害者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沉默中独自承受着“看不见的伤痕”的持续摧残。

牟某虐待案为我们揭示了这种漠视可能导致的悲剧:一名年轻女性在伴侣高频次、长时间的人格贬损与精神折磨下,从自残走向了自杀。此案以生命的代价叩问我们:当暴力披上“情感”的外衣,我们是否就能对其违法本质视而不见?无独有偶,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则展现了另一种形态的精神暴力:以菜刀自残相威胁。施暴者虽未直接攻击受害者身体,但其行为制造的恐惧与胁迫,同样达到了精神控制的目的。这两个案例一正一反,共同指向一个核心法律与社会议题:必须彻底破除“家庭暴力是家庭纠纷”的认知误区,并明确精神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独立类型的法律地位。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

家庭暴力的“家庭”属性,长期成为其被轻纵的“保护色”。社会观念中的“清官难断家务事”,以及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对“家庭纠纷”的调解偏好,无形中为施暴者提供了庇护,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牟某虐待案”的判决,如同一把精准的手术刀,切开了“家庭”这层温情脉脉的面纱,直指其内在的违法核心,完成了从“家务事”到“刑事罪”的飞跃。

1、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化名,女)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牟某的家中、陈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陈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2019年1月起,

牟某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经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在牟某家中再次与牟某发生争吵,并遭到牟某的辱骂。当日15时17分许,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宾馆,并于17时40分许网购药品,服药自杀,被发现后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2、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对陈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陈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牟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对其依法量刑。综上,对牟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3、典型意义

(1)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男女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单位同事间、邻里间的辱骂、殴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轻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牟某与陈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牟某与陈某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相互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而牟某始终纠结于陈某过往性经历一事,并认为这是陈某对其亏欠之处,因而心生不满。2019年1月至9月间,牟某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陈某进行指责、谩骂、侮辱,言词恶劣、内容粗俗,在日积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陈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上遭受了极度的摧残与折磨,以致实施割腕自残,最终服用药物自杀。牟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程度。

(3)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在与牟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对牟某的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牟某长期、日积月累对其侮辱、谩骂,进行精神折磨与打压,贬损其人格,造成陈某在案发时极度脆弱的精神状态。牟某作为陈某精神状态极度脆弱的制造者和与陈某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并对陈某负有一定扶助义务的共同生活人员,在陈某已出现割腕自残,以及服用过量药物后进行洗胃治疗并被下发病危通知书的情况下,已经能够明确认识到陈某处于生命的高风险状态,其本应及时关注陈某的精神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上述风险,防止陈某再次出现极端情况。但牟某对由其一手制造的风险状态完全无视,仍然反复指责、辱骂陈某,最终造成陈某不堪忍受,服药自杀身亡,故牟某的虐待行为与陈某自杀身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精神暴力的独立认定与司法实践

传统观念中,暴力往往与拳头、伤痕直接挂钩。然而,“牟某虐待案”与“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如同两面棱镜,从不同角度折射出精神暴力的复杂光谱,共同推动了司法实践对这类“无形暴力”从认知到认定的深刻变革。通过对比解析,我们可以系统性地勾勒出精神暴力的司法认定图谱。与“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类似的案例还有(2022)鄂0111民保令5号等。

1、基本案情

鲁某(女)与邓某(男)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邓小某。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10月,双方发生争执后,邓某遂从厨房拿菜刀以自残相威胁,鲁某在阻止邓某自残过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伤。鲁某遂报警求助,辖区派出所协助鲁某线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上传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审查后认为鲁某遭受到家庭暴力,遂在20分钟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邓某对鲁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在线送达双方当事人。

2、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邓某虽未直接对鲁某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行为,但其拿刀自残行为使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邓某并告知邓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向邓某所属派出所、社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邓某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根据联动工作机制,派出所对邓某进行常态化监控;社区创建案情备忘录,对邓某进行了谈话、劝诫,督促邓某遵守保护令;妇联对鲁某和邓某开展案件回访及心理疏导。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当地教委发出协助函,教委通知邓小某所在学校重点关注其心理健康状态及学习进度。嗣后,法院按照常态风险评估机制,联合公安、妇联、基层组织及教育部门对该案进行综合研判。经研判,认定鲁某仍有遭受家暴的隐患,基层组织遂加强对邓某的定期走访。后走访中发现邓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仍有暴力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予以训诫;并依鲁某申请,由民政局向鲁某及其儿子提供庇护场所。邓某经法院训诫后表示接受处罚,同意与鲁某调解离婚。

3、典型意义

(1)自残威胁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质与核心在于控制,既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施暴人以自伤、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虽未直接对受暴人实施身体暴力,但同样是暴力行为,会让受暴人产生暴力将加诸自身的恐惧,最终达到迫使受暴人屈服、继续维持亲密关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本案邓某通过自残制造恐惧情绪,使鲁某紧张、害怕、不敢反抗,对鲁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实质性的侵害,符合精神暴力特征。

(2)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助力反家暴社会共治。本案系成功运用一站式联动闭环机制干预家庭暴力的范本,该机制由重庆市巴南区委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紧密协作,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完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送达、执行反馈,及时发现、制止家庭暴力。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前,公安机关、医院固定证据,基层组织协助调查;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系统自动向公安、妇联、基层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发出指令,由派出所动态监控,社区创建案情备忘录,开展走访摸排,妇联提供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民政部门提供临时庇护,为受暴人构建从预防、制止到救济的完整保护体系。

(3)从国际标准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要求,“针对妇女的暴力应足够警觉,保障妇女的生命权”。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通过各部门联动发力,有效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护身符”与“隔离墙”作用,实现反家庭暴力社会共治,符合国际公约要求。

司法应对与维权路径:当事人维权指引

家庭暴力的有效应对,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增强权利意识并主动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首要行动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时,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报警记录和出警民警的调查笔录是认定家暴事实的关键证据,而保护令则是法律为您提供的“护身符”。其次,要有意识地固定和保存证据,注意留存伤痕、及时就诊,并对施暴过程的录音录像、威胁恐吓的通讯记录等予以完整保存,为后续的法律程序做好准备。同时,应积极寻求多方帮助,可向当地妇联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求助,或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请务必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纠纷,而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法律是您最坚实的后盾。

结论

“牟某虐待案”与“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宣告: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庭纠纷”,而是必须需由法律介入、严格规制的违法行为,绝不因其发生在私人领域而减损其违法本质。这两个典型案例的结果表明无论是主动进攻式的持续人格贬损还是控制式自残威胁,其造成的心理创伤与控制后果,与身体伤害同等严重,必须受到法律同等力度的审视与制裁。最高法对此类典型案例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的反家暴司法实践正从个案惩处迈向专业化、人性化、系统化的新阶段,通过证据规则的创新、多部门联动机制的构建,展现出对受害者处境更深切的理解与更全面的保护。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将秉承对家暴“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善用这些典型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积极引导受害者维权,勇于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创新,共同筑牢守护家庭安全的法治防线,让公平正义的光芒照亮每一个曾被阴影笼罩的角落。

本文作者

家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周靖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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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周靖凯

法学硕士,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22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校期间研究生获得校级三等奖学金,本科获得学生社团活动现进个人称号及一等奖学金。

曾深度参与多家知名律所民事诉讼团队协作,协助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实务,同步在企业法务部门参与合同审查与合规体系建设,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2025年加入家理律师事务所,以法律理性+情感共情的双轨模式践行解法,亦解心结的工作承诺,认真对待每一次当事人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