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版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5号

为便利企业获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电子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明》采取电子版和纸质版并行的方式。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以及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查询、下载《证明》电子版。

三、通过“掌上单一窗口”以及相关手机app扫描《证明》随附二维码,可查询《证明》相关电子信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25日

上观号作者:上海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