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项新规的出台,与近期引发社会关注的“南极磷虾油”事件不无关系。此前,一款标称“北京同仁堂99%高纯南极磷虾油”的产品经由上海市消保委检测后发现,其宣称磷脂含量43%,实测值却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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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回应中指出,“南极磷虾油”事件暴露出企业委托生产加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一些企业借助企业品牌影响力,仅关注销售利润却不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甚至纵容被委托企业制售不合格产品。

“贴牌”生产、加工的合作将实现全过程管控。《办法》清晰界定委托生产范围。明确食品委托生产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将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均纳入监管范围。

《办法》明确了委托双方资质要求。规定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必须具备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办法》要求,细化委托双方责任义务。细化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实施监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办法》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的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禁止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委托双方自身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要求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同时,加强属地监管。要求委托双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对委托生产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

针对“南极磷虾油”事件,同仁堂随后致歉并开始自查整改。12月26日,同仁堂集团召开全系统“大监督”工作推进会,针对近期暴露的突出问题,全面部署监督体系升级和专项清理行动。

北京同仁堂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邸淑兵在会议中强调,为切实维护“同仁堂”品牌声誉,严厉杜绝一切违规使用品牌行为,部署在全系统范围开展针对贴牌业务、产品质量、商标字号、委托加工、控股控权、电商业务、宣传推广等专项排查行动,要求限期彻底排查到位。

对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对“贴牌代工”业务后续的管理,北京商报记者联系到北京同仁堂集团,截至发稿该公司暂未回应。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表示,新规将“贴牌代工”合作双方的责任进一步明确,规避食品行业“贴牌代工”全过程的监管漏洞。头部企业尚且出现了“代工”乱象,说明行业亟须新规出台。新规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食品“贴牌代工”的经营门槛,推动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长期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密集出台政策,为规范市场划定“红线”。例如在市场准入环节,“注册制与备案制双轨并行”机制不断优化。2016年,《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原来3—5年的保健食品审批时限缩短至3—5个月,新增DHA、氯化高铁血红素等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既提高企业产品上市效率,也为监管提供明确标准。

北京商报记者 王维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