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执破融合”是法院打破执行与破产程序壁垒,推动执行与破产程序从“单向移送、前后衔接”转向“双向互促、一体推进”的工作机制。能够有效融合执行的强制效率与破产的拯救出清功能,既推动“僵尸企业”快速出清、释放要素资源,又助力仍有价值的困境企业破解债务僵局、实现再生发展。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畅通“执行不能”案件移送机制,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前移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关口,助力危困企业涅槃重生;叠加执行与破产制度优势,实质性化解大量矛盾纠纷的创新实践,实现了保障债权、挽救企业、和谐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为全省法院全力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
【案号】(2023)鄂0111执1914号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湖北某建设公司曾是武汉建筑行业的明星企业。2012年成立时,6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让它一度风光无限,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建设等项目,实力雄厚。但2021年资金链断裂后,工程款拖欠、经营停滞,债权人难以兑现权益,股东无法获得收益,各类矛盾逐渐凸显。
洪山区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虽然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但该公司拥有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仍在有效期内,在经营领域具有一定市场优势。
因资质作为无形资产难以通过执行程序单独处置,法院经研判,决定中止对该公司的执行,引导债权人提出“执转破”申请,由执行法官、破产法官组成“执破融合”团队共同办理破产案件,推动引入投资,实现资产盘活、企业重生。
在该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洪山区法院利用执行程序既有成果和执行查控手段继续推动破产程序,多次参与债权人会议,指导管理人厘清公司资产及债务情况。经过多轮招标,最终成功招募专业化管理运营投资人投资750万余元。
经出资人申请,洪山区法院于2024年12月11日对该案裁定进行重整。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因出资人组不同意其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并拒绝再次表决,管理人向洪山区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1月15日,洪山区法院对该重整计划草案依法予以批准。目前750万余元重整资金已全部到位,第一期款项发放完毕,债权人期盼已久的权益保障正在从纸面走向现实。
典型意义
本案是洪山区法院首例依托“执破融合”机制通过破产重整引进投资实现企业重生的案例。洪山区法院敏锐洞察改革动向,先试先行率先破题,提前理顺机制、整合力量,为本案高效审结奠定基础。
一方面,充分发挥“执破融合”程序衔接和功能整合优势,由执行法官与破产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办理破产案件,该案自裁定进行重整至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仅用时35天,保障程序转换后企业挽救基础和重整价值判断的连贯性。
另一方面,在面临执行僵局时,精准识别重整价值,挖掘企业潜力,以企业资质为切入口,将执行程序中难以变现的无形资产导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式重整,使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从0提升至70%,成功引入投资人实现资产盘活、企业重生和债权公平清偿。
本案以创新实践实现了“一案三赢”,为破产审判提供了可复制的“洪山经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号】(2024)鄂1127执1210号
【执行法院】黄梅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湖北某乳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在黄梅法院共有7起,总计执行标的达4500余万元(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外地法院共有5起,执行标的1.9亿余元)。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湖北某乳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黄梅法院决定移送破产审查。2025年3月29日,黄梅法院裁定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过程中,黄梅法院联合经开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等政府部门,协同指导某智慧科技等企业参与资产重组工作。黄梅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域农业产业规划,结合湖北某乳业公司享有的土地资源,精心制定了畜牧业扩能规划,延伸农产品加工产业链。
此后,黄梅法院依托《黄冈市人民政府、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确立的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主动牵头对接相关政府部门,搭建“跨部门、点对点、全流程”协同平台,以“一企一策”精准服务模式,建立“快速处置三机制”:即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管理人资产清查数据与管委会招商信息、农业农村局产业规划无缝衔接;简化招商流程机制,针对破产资产特性精简审批与谈判环节,加速合作落地;司法确认“绿色通道”机制,法院快速审查资产交易协议,保障交易合法合规。
同时,法院干警深入湖北某乳业公司开展普法讲座,解读预重整、破产清算流程及债权人权益保障等内容,赢得企业工作人员对破产清算工作的支持与信心。
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创新,湖北某乳业公司10多笔职工债权得到100%清偿,追缴股东抽逃出资到位后,其他债权清偿率有望突破10%,黄梅法院及外地法院的12起执行案件也得以圆满化解。
某乳业公司的优质资产通过“招拍挂”程序,某大洋集团黄梅公司以1200多万元价格承接该资产,快速融入其湖北(黄梅)良种肉牛全产业链示范项目,实现了破产财产增值与产业深度融合。
典型意义
黄梅法院通过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在精准识别企业破产原因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将执行程序、破产清算与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进行无缝衔接,探索出一条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新路径。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梅法院依托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主动牵头搭建“跨部门、点对点、全流程”协同平台,创立并运行即时信息共享、简化招商流程与司法确认“绿色通道”三项快速处置机制,显著提升了资产处置效率与精准度。
这一做法不仅通过“执转破”畅通了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渠道,高效清理了多起执行积案,确保了职工债权的全额清偿,更关键在于将破产财产处置精准嵌入县域畜牧业扩能规划,依托“破产招商”使闲置资产通过“招拍挂”程序由契合区域产业规划的新主体承接,实现了破产财产的溢价处置与良种肉牛全产业链项目的深度融合。
此举有效避免了“破产停产”可能带来的资源闲置与价值贬损,促进了“僵尸企业”的有效出清和县域产业的转型升级,同时通过诉源治理减少了衍生风险,为通过司法途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例。
【案号】(2024)鄂0117执3520号
【执行法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某实业公司与某消防工程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2020年项目竣工后,某实业公司以工程未经相关部门现场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某消防工程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实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约15万元。
判决生效后,某实业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某消防工程公司遂向新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控发现某实业公司经营困难,已停业多时,除一栋办公楼及一台老旧面包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仅扣划到存款八千余元,明显缺乏足额清偿债务的能力。
某消防工程公司急于实现债权,向法院提出对某实业公司进行“执转破”(即执行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要求通过破产清算清偿债务。某实业公司则向新洲区企业家协会求助,表达了强烈的生存意愿和希望获得缓冲时间的诉求。案件陷入僵局:一方是债权亟待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另一方是濒临绝境、亟需挽救的被执行人。
执行法官通过精准识别与风险评估,发现某实业公司在多起执行案件中均主动履行义务,并非恶意失信企业,若直接导入破产清算,其核心资产(办公楼)将被处置,公司将彻底丧失经营基础,数百名员工面临失业危机。而消防工程公司的债权在扣除破产费用后实际受偿率也极低。
法官将上述风险分析及破产可能带来的“双输”后果向某消防工程公司进行了明确告知,同时引入新洲区企业家协会开展协调工作。在多方努力下,经过“面对面”“背靠背”调解,某消防工程公司同意撤回“执转破”申请。某实业公司则积极筹措资金,通过先期支付四万余元,剩余款项于年底前一次性付清的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某实业公司于约定期限前如数支付了全部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官并未简单启动“执转破”程序“一破了之”,而是深入贯彻“执破融合”理念,灵活运用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功能,实现“以破促执”的办案效果。
一是精准识别“可挽救”企业,发挥破产制度“拯救”功能。执行法官通过深入调查、精确分析被执行企业的历史信用、资产状况、经营困境成因及再生可能性,精准判断其是否具有挽救价值,为后续和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灵活运用“执破融合”机制,以破产威慑促成执行和解。执行法官巧妙利用破产清算可能带来的“双输”结果(债务人彻底消亡、债权人清偿率低),结合第三方(企业家协会)的协调优势,成功引导双方走向和解。
三是兼顾司法刚性与柔性,实现最优办案效果。一方面,被执行企业成功获得了喘息和再生机会,数百名员工的就业问题迎刃而解。另一方面,某消防工程公司的债权得到了全额清偿,胜诉权益得以有力兑现。
通过本案办理,不仅盘活了生产要素,更维护了本地企业的商业信誉,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执破融合”工作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治担当。
【案号】(2024)鄂0204执135号
【执行法院】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大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湖北分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3)鄂02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书,向下陆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纺织机械制造企业及相关担保人,执行标的包括借款本金人民币2980.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下陆区法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走访被执行人某纺织机械制造企业,执行法官了解到该企业已长期停产,有效资产主要为土地和房产,净值约0.7亿元,而企业总负债高达近5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具备破产法定原因,基于此,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引导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破产清算。黄石中院于2024年8月7日受理该案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下陆区法院审理此案。
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下陆区法院与区政府迅速启动“政府主导协调+法院主导程序”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由政府牵头成立破产清算组,同时建立“部门联席+小组例会”会议机制,实现行政资源与司法程序深度融合,保障破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速推进。
面对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复杂问题,清算组在法院引导和政府协调下,以“资产处置与城市更新结合”为策略,引导投资方将256亩厂区开发纳入区域整体规划,提升资产价值;对47户租赁户采取灵活处置方式,实现清算期间资产持续收益;通过“上门清偿+优先清偿”模式,快速妥善解决了709名退休职工及17名留守人员的安置问题;通过对闲置地块及周边其他地块通盘考虑、联动布局,有效发挥了生产资源的最大效用,真正实现一子落下、满盘皆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下陆区法院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执破融合”工作的标志性成果,对破解涉企债务“执行难”、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一是首创全链条执破衔接机制,通过执行法官在个案执行中主动识别企业破产原因,精准引导申请执行人提出破产申请,构建并实践了“执破标准识别—高效移送—协同交接”的完整程序转换链条,将“执行不能”案件有序导入破产程序,避免社会及司法资源浪费。
二是创新实施“政府主导协调+法院主导程序”的破产联动机制,实现行政资源与司法程序深度融合,统筹化解职工安置、资产盘活、信用修复等核心难题,在保障金融债权的同时,最大程度维护社会稳定、释放生产要素活力。
三是以资产整合推动区域发展,将256亩厂区处置纳入城市更新整体规划,提升资产价值,实现债权人利益、职工权益与区域产业升级的多方共赢。
【案号】(2019)鄂0602执1360号
【执行法院】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襄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因停业停产多年,无力兑付职工工资,该公司还对外欠有大量债务,系列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引发了激烈矛盾。经核查,该公司在多个法院均存在“终本案件”,执行标的合计3027.77万元,公司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
襄城法院向姚某、李某等债权人释法析理后,14名债权人向该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此后,襄城法院“执破融合”团队充分依托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执行、破产法官专业优势,与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认真分析研判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及招商引资等具体问题,并提出妥善解决方案。
经过不懈努力,破产企业与所有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获全票通过。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全额实现了债权,企业通过破产和解得以“破冰重生”。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襄城法院通过“执破融合”专业团队由“执破衔接”向“执破融合”提档升级,创新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从“单向转化、前后衔接”转变为“双向互促、一体推进”,成功化解重大涉众型涉执矛盾,为困境企业开辟“司法救治通道”,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双赢的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从办理到债权人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不到四个月时间,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100%得到清偿,企业得以破冰重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案件办理过程中,襄城法院充分发挥执行、破产清算以及破产和解等司法制度工具的互相补位、互相促进功能,依托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悉心指导管理人、债务人通过破产和解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危机,避免企业在还有挽救价值时就一刀切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切实做到了“治病救企”、和谐共赢。
【案号】(2023)鄂0529执恢64号
【执行法院】五峰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五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峰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某蔬菜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宜昌市某蔬菜有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在此背景下,宜昌市某蔬菜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以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鉴于该企业已具备破产原因,且通过执行程序已难以化解相关矛盾,五峰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鄂0529执恢64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宜昌市某蔬菜有限公司移送宜昌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宜昌中院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2023)鄂05破申29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宜昌市某蔬菜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3月6日指定本案由五峰法院审理。
五峰法院于2024年9月1日指定湖北罡振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经查明,宜昌市某蔬菜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0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00万元已足额实缴,经营范围主要为蔬菜瓜果种植、销售等。该公司自2015年起因经营不善已停止生产经营,负债总额高达700万元。
2024年11月25日及2025年4月11日,宜昌市某蔬菜有限公司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相继召开。会议听取了管理人职务执行报告,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经确认,债权人对管理人审定的债权均无异议,公司可供清偿财产总额为0元,无异议债权总额为5957000.84元。
因该公司无力恢复生产经营,也无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的申请及方案,且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亦无法支付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条件,五峰法院遂依法裁定宣告宜昌市某蔬菜有限公司破产。该案关联的13件执行案件也得以一并终结。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五峰法院精准适用“执破融合”机制,有效破解执行不能困境,对涉众型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终局性、概括性清理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以最小司法成本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题,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果,体现了“执破融合”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案号】(2022)鄂0984执1274号等23件执行案
【执行法院】汉川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深耕电缆、光缆及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领域二十余年,曾是区域内颇具规模的制造企业。因市场波动、债务链断裂,负债5000余万元,涉执案件达20余件,资产仅为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且已资不抵债。
鉴于此,汉川法院执行局启动“执破融合”机制,联合破产法官组成执破融合团队,从资产负债、市场前景、社会影响等多维度对该企业进行综合研判,并认为公司具备重整可行性及挽救价值。在执行法官引导下,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申请破产重整,汉川法院予以裁定受理。
破产案件办理中,汉川法院多措并举,最大限度发挥“执破融合”制度效能:一是执破衔接,筑牢救治基础。通过将执行查封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统一纳入“重整财产池”集中管理,从源头切断“分散执行-资产贬值-债权缩水”的恶性循环,为企业重整保留核心资产与再生空间。
二是程序融合,破解核心梗阻。通过破产程序集中审查债权债务,一次性厘清执行阶段难以化解的争议焦点,将23件关联执行案件纳入破产程序一揽子处理,为后续财产分配与债权清偿奠定基础。
三是联动赋能,凝聚共赢共识。依托“人大代表家站”搭建沟通平台,执破团队联合发力,向债权人、职工释明“破产重整优于清算清偿”的核心逻辑——重整既能保留企业经营价值,让债权人获得更高清偿率,又能保障职工就业权益,通过多元联动凝聚各方支持重整的共识。
四是精准施策,彰显融合成效。坚持“因案施策、精准救治”,指导管理人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确保企业核心资产不流失;同时在重整计划中明确执行案件债权的清偿比例与方式,将原本“执行不能”的停滞债权纳入重整清偿序列,实现程序效力与债权保障的有机衔接。
2024年5月,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完成破产重整,一座集“纺织+物流+童车”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工业园正式投产,企业完成从“濒危”到“蝶变”的转身,职工全部安置,债权人平均清偿率提升6个百分点,停滞的数十起执行案件一并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汉川法院以“执破融合”机制为切入点,以执行资源赋能破产程序,以破产规则整合分散的执行案件,同时依托“人大代表家站”搭建沟通平台,凝聚各方共识,最终成功嫁接新资本、导入新产业,促成了“综合工业园”的诞生,推动企业从“债务僵局”走向“多元重生”,彻底实现“执行不能”向“执行可能”的转变。
本案的成功办理,凸显了“执破融合”机制在化解执行难题、挽救围困企业中的独特优势,实现了债务人清理从“破碎化”到“系统化”的质变升级,高效破解了“执行难”与“破产难”并存的困境,实现了“1+1>2”的叠加效应。本案获评孝感市优化法制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为困境企业重生路径提供了“汉川样板”。
【案号】(2024)鄂1102执1334号
【审理法院】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黄冈某教育咨询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21年的中小微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从事教育咨询服务行业。近年来受多方因素影响,公司现金流持续紧张。
执行法院在办理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中,经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认为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决定移送破产审查。黄州区法院于2025年2月24日裁定受理黄冈某教育咨询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黄州区法院受理黄冈某教育咨询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由执行法官会同破产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执转破”案件。
一是依托前期执行阶段查明的公司债权债务状况以及股东未足额出资情况,依法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督促管理人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
二是在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配合清算时,及时采取训诫、拘传等强制措施形成震慑效力,迫使其交出账册。
三是积极指导管理人分析研判企业特点,搭建“债务人股东-管理人-债权人”三方对话平台,充分激发公司股东筹资化债的积极性,加大和解力度。
最终,公司股东承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代为清偿公司债务。2025年5月9日,黄冈某教育咨询公司向黄州区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法院依法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审查,并将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和解程序。
2025年5月23日,黄冈某教育咨询公司破产和解程序终结,破产程序总用时仅54天,债权清偿率达100%,多件涉企“执行不能”案件实现集中出清。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灵活适用程序转换机制和措施手段,推动执行和破产两种程序从“单向移送、前后衔接”向“双向互促,一体推进”深度转型,有效实现执行与破产程序的优势互补和效能提升,既系统清理了大批执行积案,又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案中,黄州区法院打破传统部门分工壁垒,组建“执破融合”团队,由执行法官继续参与“执转破”案件审理,通过训诫、拘传等强制执行措施破解债务人拒交账册难题,又通过破产程序协同搭建“债务人股东-管理人-债权人”三方对话平台,围绕各方需求,精准发力,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高效促使债权全部清偿,真正实现了“程序加速度”与“权益真兑现”的双重价值,不仅避免小微企业饱受清算阵痛,还守护黄冈教育特色文化品牌,为黄冈服务支点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号】(2020)鄂2801执2383号
【执行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湖北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涉多起执行案件,债务总额逾4200万元。执行程序中,恩施市法院查明该公司自2015年1月起已停止经营,除在财政局有少量保证金外,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核心资产“姚家平水利项目”因负债累累,长期陷入停工僵局。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恩施市法院审查认为,该公司虽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遂于2021年4月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恩施中院经审查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恩施市法院审理。
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托破产程序,积极寻找新的项目承建主体,促成项目续建与债务整体处置。2023年1月,该项目纳入国家150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库,列为水利部、湖北省重大水利项目之一。新项目总投资67亿元,是清江流域上的关键性控制性工程。
2024年7月,各债权人与投资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姚家平水利项目”由新成立公司继续建设,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受偿,湖北某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有序退出。
如今,崭新的湖北姚家平水利工程重新启动。工程建成后,将大大提高恩施州城的防洪标准,同时利用水能资源发电,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为巩固拓展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成果发挥重要作用。
典型意义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不畅,长期制约着债务清理与资源盘活效率,易导致大量“执行不能”案件积压,既消耗司法资源,也使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陷入僵局。
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执破融合”理念,在准确认定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基础上,依法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打通了个案执行向集体清偿转换的关键环节。
在破产审理阶段,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救治功能,积极协调引入战略投资,推动停滞项目纳入国家重大水利规划,最终通过破产和解实现债权全额清偿、企业有序退出和项目重启运营,成功盘活沉淀多年的核心资产。
该案不仅保障了职工权益与债权人利益,更提升了区域防洪安全与清洁能源供给能力,是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延伸审判职能、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的生动实践。
【案号】(2023)鄂9004执2230号
【执行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仙桃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停止经营,相继有11名当事人持判决书向仙桃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属于典型的“僵尸企业”。
经关联案件检索及网络查控,确认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部分关联案件已终本,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债权。仙桃市法院遂与11名债权人积极沟通,引导其申请破产清算。
2025年4月,仙桃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执行法官会同精通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官组成“执破一体”专班,联合推进该案办理。
根据执行阶段查明的法定代表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执破一体”工作专班依法适用破产程序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引导管理人向法定代表人发送追缴出资通知,并向仙桃市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定代表人出资不实责任。
同时,依据《仙桃市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由管理人向市法院申请破产援助专项资金,有效破解“无产可破”案件推进难题。
2025年7月,仙桃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历时仅3个月即顺利结案,多件涉企“执行不能”案件实现了集中出清。
典型意义
仙桃市法院打破程序壁垒,充分发挥“执破团队”专业优势,高效办理破产案件,形成了可复制可参考的工作机制。
一是由执行法官直接参与破产案件办理,利用执行资源为破产案件中财产评估与处置、债务清收等工作提供有益指引和帮助。
二是通过向股东追缴出资,充实破产财产,提高清偿比例,全力保障债权实现。
三是设立企业破产援助专项资金,解决了“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费用难题。
通过执行与破产程序优势互补,该案3个月即办结,系统清理了涉企“执行不能”系列案件,全面出清了“僵尸企业”,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来源:湖北省高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