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政
12月30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明确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部分内容)
一、名词解释
首违不罚: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免罚: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罚种类。包括在罚则规定的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也包括在罚则规定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罚则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二、判定标准
(一)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判定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
(1)主观过错较小;
(2)违法手段轻微;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5)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案涉产品、服务数量较少;
(6)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二)关于“初次违法”的判定
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种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同种违法行为”是指《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类型”项目下同一序号的违法行为。
“两年内”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决定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两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监督管理“初次违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危害后果轻微”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判定
1.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
(1)危害程度较轻;
(2)危害范围较小;
(3)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
(4)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2.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2)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关于“及时改正”的判定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认定为“改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监督管理“及时改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清单
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免罚清单
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减轻处罚清单
来源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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