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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娲炼石已荒唐,又向荒唐演大荒。

这算不得创新,但很多事明明在人们眼中不合常理,是悖论,在某些人眼中却是合理还有理有据,你跟他们讲事实,他们跟你扯犊子。

最近两起奇葩事,网友吵翻了:

12月26日《法制日报》刊发了篇文章(是广西某区法院审结的案子)。

案件中两人互为市场生意人,门面相邻因琐事动手。A先动手给了B一拳,B想不过还手导致A头部受伤,最后鉴定为轻伤。

处理方式很有意思,A先动手的罚100,B还手拘3天。B不服啊,凭什么?是他先动得手。

“属于正当防卫......”

为这口气,B把事情直接起诉到法院。事实上,按以往定性妥妥的“互殴”,但我们肯定认为B是正当防卫,因为这符合人们认知的一般情理。

但判定和我们认知往往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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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B把A门面顾客手推车推到远处,A和B发生口角,过程中B推落A货物进而事态升级,于是A给了B一拳这是因。

B气不过回礼了,A的额头受伤是果。

警察当时认为,先动手A罚100,还手B,3天。法院认定这件事合理性,但给出结果还是让人直抓脑袋。用江湖儿女话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他给你一巴掌,你还回去了就是了。

法院认为,A虽然给了B一巴拳,但没有继续进攻,此时就不存在现实紧迫不法侵害,B可以躲避可以离开现场找警察求助。

但B立即还手,主动攻击性强,明显不当缺乏正当防卫意图,属主动行为。

认为对B的3日处罚,裁量适当。

可能有点绕,简单说就是B感觉挨了一拳,他还击了,可能出手重了点,但性质被认为属于主动攻击。说实话,还是有点看不懂的。

网友说“难道被人打了只能站着挨揍?还手就是错?”“先动手是挑事的还手是自卫,怎么反而罚得更重?就算没把握好分寸,也不该比先动手的罚得重。”

很明显大家并不买账,核心矛盾是,法律上的互殴认定和老百姓心里的“正当防卫”,差得太远了。大家要的是惩恶扬善而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有句话说,法律守得住,人心才守得住。

如果说上面这事尚可说得过去,下面这事就真笑掉大牙了。

12月29日,无锡宜兴骑手的车不见了,他急得不行,电动车是谋生工具没车就没收入。他随后报警,很快找到车停在一学校附近,钥匙已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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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警方找到擅自骑走的人,这人说,因为觉得他的车好看,便临时将车辆骑走一段距离。外卖员认为,自己因此误工要求赔偿但被拒绝。

炸裂的是警方回应:“他没把车辆卖掉或抵押处理,暂无证据证明存在非法占有车辆的意图,认定对方是盗用不是盗窃,只能口头教育。”

小哥不认同,要走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有时候想,法律到到底该保护谁?车被别人偷偷骑走,不是偷是什么。外卖小哥靠车吃饭损失一天收入,口头教育不能弥补损失?

未经允许拿走就是偷,尤其是电动车这种贵重物品,到警方这儿就变 “盗用” 了

警方给出的逻辑是,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盗窃是想把东西占为己有,而盗用只是临时使用用完可能归还,没有长期占有的意图,所以不构成盗窃罪,最多口头教育。

有人说了,他骑走时,我怎么知道他是不是想还,难道要等他把车卖了、扔了,才算盗窃?

这事就相当奇葩,这不是纵容么?

公众纠结的点是,不管是 “偷” 还是 “盗用”,关键是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而不是纠结于定义,让坏人逍遥法外。可老百姓看的是,是非对错,是朴素的公平正义。先动手的就该重罚,偷别人东西的就该受处分,这朴素情理。

但这种认知往往在法律前是相悖的。

觉得不讲道理。

大家不是反对法律的严谨,而是希望法律能更贴近民生,更懂普通人的处境。法律该保护的是弱势群体,法律既要讲规则,也要灵活变通。

说白了,两件事都戳中大家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毕竟,法律的意义不是制造困惑,而是让大家活得更安心、更有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