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罚执行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王某某减刑监督案聚焦“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何监督重新裁定减刑”这一问题,明确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中的核心职责,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指导。监督结果显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河西监狱不予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减刑。
案情显示,罪犯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农民。2012年7月2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且构成自首,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6日,王某某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后转至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2015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于同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因被害人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2024年1月22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某不构成自首,维持原审对其定罪和附带民事赔偿判项,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明确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刑期调整为2024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2024年4月24日,王某某被重新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同年5月15日转至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
经调查,检察机关发现王某某系累犯且有二次犯罪前科,其服刑期间用于证明认罪悔罪态度的《半年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等5份自书材料存在笔迹不一致问题,王某某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经委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笔迹检验鉴定,其中4份非其本人书写。此外,通过询问王某某、管教民警及审阅当年减刑案卷,证实王某某具备文字书写能力,无不能自行书写的特殊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监狱应在再审判决生效后及时报请法院重新裁定。2024年7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监督河西监狱启动重新报请法院裁定减刑程序。2024年9月19日,河西监狱就拟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全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其不符合减刑条件,于2024年10月17日向河西监狱提出不建议对王某某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河西监狱采纳该检察意见,于2024年11月4日报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建议对王某某不予减刑。监督结果显示,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河西监狱不予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减刑。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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