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李某系某旅行社分公司负责人,在为客户王某制定个人出国旅游计划并收取相关费用后,因涉嫌诈骗被法院判处诈骗罪,同时判令李某退赔王某的旅游费用。但该刑事判决生效后,王某始终未收到李某的退赔款项。请问此种情况下,王某能否另案起诉该旅行社,要求其退还旅游费用?
也迪律师解答
王某有权另案起诉该旅行社,核心目的是弥补未获退赔的损失,且该诉求不违反“禁止重复占有款项损失”原则。首先,刑事判决中的退赔与民事诉讼救济路径并行不悖。根据相关司法精神,即便法院已判令被告人退赔,若被害人未实际获得退赔,仍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二者性质不同,刑事退赔侧重惩戒犯罪、返还赃款,民事诉讼侧重追究民事主体的侵权或违约责任,互不排斥。其次,旅行社的责任需结合案件事实具体认定:若李某以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开展业务,其行为足以让王某有理由相信系代表旅行社履行职务,可认定构成表见代表,此时旅行社需直接承担退款责任;若李某的行为系无权代表,但旅行社存在明显过错,如未明确公示分公司负责人的职权范围、未对其业务收款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等,王某可主张旅行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李某无法退赔的范围内,由旅行社补足损失。需要明确的是,王某起诉旅行社是为填补未获退赔的损失空缺,并非重复主张同一款项,不会构成“重复占有款项损失”,符合民事救济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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