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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朱雅萌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特别是向广大民营企业家传递了一个清晰而坚定的信号——国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决心。这无异于给民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对于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巨野县新世纪银星购物广场物业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尚瑞芬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新闻发布会后高兴地说。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服务保障“十五五”规划建议的目标任务,以司法审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展现人民法院扎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工作成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7个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介绍,该批典型案例地域分布覆盖东、中、西部地区,审理层级包括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四级法院,内容涵盖融资环境优化、股东有限责任激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方面,较好地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最新工作进展。

01

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此次发布会,给我们带来的是实打实的鼓舞和满满的安全感。”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董事长潘保春表示,针对融资难、融资贵这一民营企业的“痛点”,案例通过明确司法支持导向,为民营企业平等使用金融资源扫清障碍,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下大气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要求的扎实举措。

在此次发布的某银行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某银行在发放3.5亿元贷款前,向企业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任何相对应的服务。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应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银行业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在银团贷款以外向借款人收取融资承诺费缺乏依据。某银行主张,融资承诺费是其提前筹备资金的资金占用费,具有服务费性质。但为依约提供贷款而调配筹集相应资金,是金融机构应承担的经营成本。某银行将其转化为有偿服务另行收取融资承诺费,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法院依法判决将该融资承诺费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破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助力民营实体经济稳健发展。

在某银行诉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借款人持续依约还本付息及债权人存在多重保障的实际情况,认定借款人的显著轻微违约不能成为银行利用优势地位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据。该案例是人民法院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融资预期、维护正常金融市场秩序的鲜活样本,为稳定民营企业投融资信心,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民营企业在发展中常面临各类权益保障难题,让我们在经营中顾虑重重。”全国工商联执委,重庆市工商联副主席,重庆华森制药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游洪涛表示,这次发布的案例,从规范融资收费、降低经营成本,到审慎剥离不当债务为企业减负;从坚定维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到惩治侮辱诽谤行为、守护企业名誉,彰显了依法平等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

02

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我国的物权、破产等相关法律制度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案件审理中必须坚持立法法规定的溯及力原则,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例如,此次发布的某集团公司诉某开发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作为国有企业的某集团公司在该案诉讼前已经穷尽各种手段,主张其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但作为民营企业的某开发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导致某集团公司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某开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适用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支持某集团公司的一般取回权诉请,充分体现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立法精神。

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诉某商贸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企业改制遗留的历史问题,衡平保护改制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审慎剥离不应由改制企业承担的巨额债务,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再审在深入细致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改判,解决了困扰当地政府多年的企业改制遗留问题,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再出发”,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动体现,实现了“政府法院协同发力助企业脱困、保职工就业”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我欣喜地看到,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实现了跨越式进步。一是平等保护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从案例中能清晰地看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完全平等,真正做到了‘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二是保护的精准度显著提升。针对民营企业融资、股权保护、声誉维护、执行保障等重大关切,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举措,‘精准滴灌’。三是制度机制更趋完善。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发布典型案例,建设‘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进一步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实质化解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潘保春表示。

03

依法维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依法维护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责任相互分离、产权结构明晰的现代企业产权结构,对稳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预期与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风险控制功能,依法维护诚信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依法出资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责任之间建立有效“防火墙”,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投资创业热情。

在某投资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企业股东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无须被公司债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向市场传递出明确信号,即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企业股东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激励更多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李曙光指出,统一、明确的裁判标准,让民营企业能够清晰预判经营行为的法律后果,增强了发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这种司法保障不是特殊保护,而是平等保护;不是短期扶持,而是制度保障;不是法外得利,而是依法获益,恰好契合了高质量发展对公平环境、稳定预期、创新动力的核心需求。

04

依法创新执行举措

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善意文明执行,是维护企业信用的应有之义。

在某家居公司诉某咨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在审查确定当事人间存在真实争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采取执前扣划措施等灵活举措,既避免了胜诉一方民营企业因现金流短缺而陷入财务困境,又避免败诉一方民营企业可能因作为被执行人而出现后续征信问题,影响企业信誉,最终实现了各方当事人的互利共赢。

2025年3月以来,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介绍,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制订工作方案,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细化具体安排,聚焦重点难点任务,做深做实平等保护,从严从实纠治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组织领导下,全国法院围绕认真开展专项行动,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涉企案件,以依法平等保护增强信心,以严格公正司法稳定预期,以善意文明执行激发活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和服务。

据悉,人民法院以善意文明司法激发民企发展活力。在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优化诉讼服务,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的脱困成本。完善信用修复和失信惩戒机制,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数据显示,2025年1月至9月初,各级法院依法审慎适用执行强制措施,对12.06万家企业采取“活封活扣”措施,涉及案件14.88万件,执行标的额达3604亿元,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依法依规为30.71万家被执行企业进行信用恢复,帮助其重返市场、创新创业。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截至2025年9月,通过破产审判出清僵尸企业12933家,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案件达2278件,化解债务13667亿余元,盘活资产4869.37亿元及土地621.94万平方米,有力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高效配置。

此外,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部长涂文在发布会中介绍,自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密切合作,建立了运行顺畅的长效工作机制,在促进“两个健康”等工作上有效配合,取得了突出的工作成绩。

涂文举例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涉企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发布涉企典型案例时,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亮明促推‘两个健康’的司法态度,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司法服务保障。在连续两年举办的新时代民营企业家法治素养研修班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出席开班式并讲话,安排中坚力量、业务骨干为优秀企业家们介绍相关法律制度和裁判尺度,梳理法律风险点,引导企业家们诚信守法经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实现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还有,两家单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支持商会调解组织加强涉企纠纷的实质化解,真正做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下一步,全国工商联将与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加强沟通协作、同向发力,进一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法治护航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法治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压舱石”,也是对市场信心的“定心丸”。全国各级法院将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狠抓九分落实,持续做深做实依法平等保护,服务好、保障好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局,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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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2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81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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