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无锡发生了一件让全网外卖小哥集体血压飙升的事——一位干了三年的老骑手,中午送个餐,前后不到五分钟,回头一看:电动车没了!

不是被拖走,不是被撬锁,而是被一个陌生人堂而皇之地“骑”走了。更魔幻的是,人抓到了,对方一脸轻松:“你这车颜色亮,看着顺眼,我就开去兜个风。”

更离谱的还在后头。外卖小哥报警后,本以为能讨个说法、拿点误工赔偿,结果当地警方一句定调:“他没卖车,也没抵押,只是临时骑走,属于‘盗用’,不算盗窃,口头教育一下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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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这位张先生的电动车可是他吃饭的家伙——半年前刚换的新车,加装了NFC解锁、高清仪表盘,平时宝贝得跟亲儿子似的。结果一眨眼,不仅车被骑走三公里,钥匙还被拔了,导致车辆瘫痪,当天几十单泡汤,损失少说几百块。

而那个“觉得车好看”的男子,不仅拒绝赔偿,还反呛一句:“车又没坏,你至于这么较真吗?”

至于警方那句“没有非法占有意图”,更是让人笑出声。请问:未经允许把别人谋生工具骑走,还拔钥匙、停路边买水果,这还不算“占有”?难道非得把车喷成自己的名字、挂上抖音直播卖掉才算有非法占有意图?

对此,网友早就炸锅了。有人调侃:“以后我看到谁家宝马好看,是不是也能开去兜一圈?反正我不卖,就是‘盗用’!”还有人犀利发问:“要是偷了100万现金揣兜里没花,是不是也算‘借用’?”

其实,法律早有明文。根据《刑法》第264条,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当地标准(一般1000元以上),就构成盗窃罪。而司法实践中的“既遂”标准,是财物脱离原主人控制、行为人实际掌控,跟你卖不卖、花不花,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退一万步讲,就算电动车价值不够刑事立案,也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处理:拘留5到15天,罚款500到1000元。可现实呢?一句“口头教育”,轻飘飘打发了事。这哪是执法?简直是给“顺手牵羊”发通行证!

值得点赞的是,外卖小哥没认栽。他已明确表示将提起民事诉讼,追讨误工费、维修费等损失。这不仅是为自己维权,更是为所有靠电动车吃饭的劳动者争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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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法律不是橡皮泥,不能由着某些人随意揉捏成“我觉得”。当“盗用”成了“免罚金牌”,当“口头教育”代替了依法惩处,受伤的不只是一个外卖员,更是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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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起事件别就这么“教育”完了。否则下次,可能就不是“觉得车好看”,而是“觉得你手机挺配我新衣服”了。毕竟,在有些人眼里,别人的财产好像天生就带着“试用装”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