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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一洗车店客户群,有客户发现充值过的车店处于关门状态,并无法联系洗车店相关人员,在群内反馈后,客户群反遭解散!商家疑似“跑路”。前几个月,小编也碰到某蛋糕店关门跑路的事情。

今天还在发圈和视频,明天就联系不上人了,明知道自己马上要倒闭关门了,还鼓动顾客下单办卡,这样的行为该如何担责?需不需要退还所有的预付款?仅仅退还预付款就够了吗?处理不当,可能面临最高三倍赔偿+刑事责任!来,大家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01

2023年11月16日,张某与源某有限公司签订《入会协议》,支付1988元办理3年健身卡,办卡后源某公司当晚通知次日起暂停营业3天后一直未重新开业,张某未实际消费且无法联系该公司。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源某公司退还1988元及支付惩罚性赔偿59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源某公司停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合同自2025年4月22日起诉状副本送达源某公司时解除;源某公司未提供服务应全额退还1988元,且其收预付款后停业并逃避退款需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5964元。故判决源某公司退还张某198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5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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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若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短期内即关门、停业、注销,转移资产等,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经营者按预付款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02

被告人郑某顺在各地物色意欲转让且未被认定实施过诈骗犯罪的店铺,购买并进行变更登记后,再进驻被收购的店铺,电话联系原店铺会员,介绍周年庆充值赢大奖活动,并且由各成员组成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专业化、职业化“闭店”团队

2023年2月,被告人郑某顺接手某地一摄影店,并在摄影店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以门店开展周年庆活动回馈客户为名,虚假承诺待活动结束后会将充值款返还,诱使被害人进行现金充值,后又召集被害人举办颁奖仪式,以现场充值刷排名诱导被害人再次充值。活动结束后,被告人郑某顺等人关店失联,共骗取被害人孙某等人人民币146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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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前即具非法占有故意,在收款后短期内关门、注销、逃匿,拒不提供商品或服务亦不返还预付款,其行为已超出民事欺诈范畴,应认定为以预付式消费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若具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侵占公司财物等情节,亦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或职务侵占犯罪。

依据《解释》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经营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案例内容来源: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