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2025年,大理市创优提质步履铿锵,13个乡镇(街道)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服务群众一线实干争先。为生动展现基层破困突围的奋进姿态,记录产业转型、项目建设、民生改善中的鲜活故事,大理融媒即日起推出“创优提质 奋进大理”专栏,全方位呈现各乡镇(街道)在创优提质工作中的创新实践与丰硕成果,见证大理高质量发展的崭新篇章。
今日推出第十二期:《从“游”到“居”,双廊镇“宿”造发展文旅新图景》。
白天,双廊古镇游人如织。青石板路上,处处可见游客打卡拍照、悠然漫步;咖啡馆里,咖香伴着水天一色的美景,成了游客定格时光的绝佳背景;夜幕降临,留宿的旅人枕着星河与涛声入眠……“日间游双廊、夜晚宿双廊”已成为许多游客的选择,从“到此一游”到“深度停留”,双廊正以民宿为支点,撬动文旅产业从“流量”到“留量”的蝶变升级。
早上八点半,双廊综合联动执法大队的队员开启当日首轮巡逻。他们穿梭在古镇的街巷角落,精准整治占道经营、违规摆摊、乱堆乱放等乱象。
整体巡逻完成后,队伍化整为零,部分队员驻守视频监控指挥中心,通过实时画面紧盯景区动态,其余队员分组开展动态巡查,形成“动态巡逻+实时监管”的立体防控体系,24小时不间断守护,为古镇的市场秩序、环境卫生与社会治安筑牢防线。
双廊古镇景区管委会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胜森
我们以“两治、四提升”为抓手,突出治脏、治乱,促进环境提升、秩序提升、风貌提升、服务提升,为景区健康良性发展保驾护航,逐步提高本地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提高外来投资经营者的归属感和满意度,提高广大游客的体验感和舒适度。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发展的基石,而民宿品质提升则是双廊镇文旅产业创优提质的核心引擎。
双廊镇以“民宿+”为创新路径,在业态丰富、特色彰显、服务优化、品质提升上持续深耕,深挖本地特色民俗文化,丰富“民宿+咖啡”“民宿+旅拍”“民宿+非遗”等多元业态,构建起“住民宿、观苍洱、品美食、赏民俗”的全链条文旅消费新模式,推动民宿产业从单一海景观光向复合型、沉浸式度假休闲转型。
同时,引导民宿客栈优化空间布局,摒弃“重数量、轻品质”的发展模式,全力提升整体服务质感。如今,全镇民宿户均客房数从2019年的11间精简至7.6间,“少而精”的发展理念,让民宿的舒适度与体验感显著提升。
双廊镇还聚焦营商环境优化、小微服务供给、市场秩序规范、游客投诉处置四大关键环节,整合镇政府机关党支部、客栈协会党支部、全科网格员,以及双廊派出所、古镇景区管委会综合联动执法大队等多方力量,组建“宿”事速办、“宿”情速报、“宿”求速应、“宿”忧速解4支先锋服务队。在旅游服务、规范管理、信息互通、应急处置、审批办证等环节精准发力,提供全方位执法保障与服务支持,全力打造“服务在一线、满意在一线”的民宿服务管理示范样板。
双廊镇民宿经营户 马龙泽
我来自深圳,目前在双廊已经开了三家民宿了,双廊镇的营商环境非常好,政府对于民宿客栈行业的支持力度非常大,办理各种证照也很便捷。在经营过程中,相关部门给我们提供了很大支持,对于存在的问题也耐心指导我们。
截至目前,双廊镇累计开展民宿证照办理查验172户、装修及风貌提升审批280户,对71户被有效投诉的民宿进行集中约谈,全方位提升民宿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做好服务“加法”,厚植发展温度;做好布局“减法”,提升居住质感,最终,双廊镇实现了旅游收益的“乘法”,游客投诉的“除法”。
双廊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茶文光
截至目前,今年双廊镇已经接待了游客809万人次,同比增长12.52%,其中过夜游客128.63万人次,同比增长13.17%。2024年,双廊镇旅游收入达56亿元,今年有望突破62亿元。我们也实现了每一年投诉量的同比减少,这体现了双廊镇基层治理、民宿客栈服务品质、景区日常维护赢得了游客的满意。
如今,双廊镇民宿产业蓬勃向好,全镇697户旅游民宿占旅游业经营户的18%,一批特色鲜明、品质过硬的“双廊美宿”标杆品牌脱颖而出。
凭借亮眼的发展成效,双廊镇先后斩获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全国非遗旅游小镇、国家级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荣誉,文旅品牌的影响力与美誉度持续攀升。
下一步,双廊镇将持续推进环境创美、监管创效、品质创强、服务创优、运营创新、示范创建“六创”行动,推动民宿产业向规范化、产业化、特色化、品牌化、集群化深度迈进,让民宿管理的成果延伸至旅游全产业链,真正实现“游在云南、爱在大理、宿在双廊”的美好愿景,书写民宿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全新篇章。
记者:韩玉婷 赵志伟
编辑:杨润婷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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