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大幕开启,人流车流交织

道路安全是平安出行的第一道防线,

知路爱路护路更是守护春运的关键之举。

为筑牢春运护路安全防线,

云浮法院通过摘录转发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护航 春运铁路安全,

引导公众增强铁路护路安全意识、法治意识。

铁路连着你我他,安全守护靠大家!

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7日,苟某违规进入全封闭铁路线,并站在铁路轨道中间、面向火车,与正在运行中的列车相撞,当场死亡。事发后,苟某父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铁路某局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监控视频完整地还原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违规进入全封闭铁路线路的苟某,站在轨道中间、面对火车,在列车来临时,没有躲闪、避让等行为,是明显以故意的方式导致碰撞事故发生,铁路某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凸显了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的重要作用,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使用高速轨道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本案中,铁路某局举证证明了苟某的故意行为,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予以免责。同时,本案判决对当事人依法诉讼、理性维权具有一定的指引、警示和教育意义。

铁路设备设施是铁路部门专用器材,是铁路运行的根本保障。如果拆盗、损毁或移动了一个铁路电力设施,列车将失去动力;拆盗、损毁铁路通讯设施,指挥系统瘫痪,列车将失去“耳朵”;拆盗、损毁铁路信号设施,列车将失去“眼睛”。

“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毁于法律。”不顾铁路安全特别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而实施了企图颠覆旅客列车的破坏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极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接下来

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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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青海普法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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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