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胡汀洋
若父母双方分开后就子女抚养费数额已达成调解协议,后来发现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成长需要,可否要求增加抚养费?近日,枣阳法院新市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2年3月,刘某某(男)与汪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未进行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2014年11月,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小尧。2014年12月,双方分居。2019年11月,小尧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支付抚养费。2020年3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刘某某自2019年12月1日起,均于每月28日前支付小尧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尧年满18周岁止。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2025年,小尧已年满11周岁,在枣阳市某学校读小学。后小尧以其已入学,教育、生活、医疗等各项费用均大幅增加,原定每月600元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的学习、生活需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增加支付抚养费的数额至每月1300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2019年小尧与刘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某每月支付小尧抚养费600元,小尧入学后生活开支加大,小尧要求刘某某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结合双方的收入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综合考虑,枣阳法院酌定调整自2025年12月起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原告小尧主张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刘某某自2025年12月1日起,均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小尧当月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小尧年满十八周岁止。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抚养费的核心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与成长需求,其数额并非一经确定即终生不变。判断抚养费是否应当变更,关键在于是否出现“原定数额无法满足子女实际需要”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子女患病、入学导致开支增加,或当地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等情况。同时,抚养费的调整需兼顾合理性与可行性,法院未全额支持原告诉求,而是综合双方经济能力与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数额,既保障了子女权益,也兼顾了抚养人的负担能力,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公平合理”的裁判原则。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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