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记者近日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镜泊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入全面法治化、系统化、精细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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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泊湖作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兼具重要生态功能与经济社会发展价值。为实现长治久清,亟需一部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和保障。《条例》的制定,正是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镜泊湖实际,回应时代要求的必然之举,是一项聚焦重点、富有特色的“小切口”立法。

《条例》共三十三条,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其主要特点包括五方面。一是明确范围,界定清晰。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镜泊湖集水区域”的概念和法定划定程序,为精准监管奠定基础。

二是理念先进,原则鲜明。将党的领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写入法规,确立了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等基本原则,并要求实施分区差异化精准管控。

三是权责明晰,协同联动。详细规定了市、县、乡镇各级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林业企业及村委会等相关各方的职责,特别是强化了市级统筹协调责任和跨行政区、跨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

四是措施具体,覆盖全面。从水质达标责任制、排污口整治、污水垃圾处理,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船舶污染管控、旅游活动规范,再到生态流量保障、水生态修复、产业绿色升级等,构建了全方位的防治与保护制度体系。

五是社会参与,监督有力。设立了举报投诉制度,明确了公众参与途径,并建立了对监管不力的问责机制,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格局。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将以此为契机,重点抓好宣传培训、统筹协调、严格执法和攻坚克难,坚决维护《条例》权威,守护好镜泊湖的绿水青山。

数据显示,“十四五”以来,镜泊湖主要断面水质已稳定达到Ⅲ类考核目标,较2018年提升一个级别,保护治理工作呈现持续向好态势。《条例》的施行,将为持续改善湖体生态环境、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支撑,让“北方明珠”永葆生机,更加璀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