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司法改革搞的如火如荼的时候,大家总为一个问题烦恼。就是:对法院工作的内外评价,怎么有这么大的差异?这是怎么形成的,又该怎么化解?法院内部整天喊忙叫累,报纸上经常看到“五加二”“白加黑”的诉苦。但外部并不买账,还对法院工作不够满意。
所以,有领导同志提出,“跳出法院看法院”。孤芳自赏,由于没有参照和坐标,赏的可能是鲜花,也可能是毒草。对一个行业的评价和提高,不能仅在自身打转转,而应该站到更高格局和层次上,在大的体系和坐标中找到方向。
律师行业更是这样,单“就律师看律师”难免视野有限。客观评价律师行业,理性明确行业发展方向,应该在更大格局和视野中综合判断。
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写“跳出律师看律师”这些东西的原因。总共写四篇吧,分别是:“跳出律师看律师:辩护意见的表述,怎么拿捏?”、“辩护意见的结构布局,怎么把握?”、“辩护意见的论证逻辑,怎么推演?”和“辩护意见的要点,怎么又新又实?”。
今天先写最简单、也是最浅显的第一篇,是关于辩护意见的表述的。
中国的语言文字博大精深,有时候动一个字或者换一个词,意思就大相径庭了。稳妥的、周全的表述,在政策文件里、在法律条文中,也在判决书里。所以,成熟的辩护意见的表述,应当尽量向这些官样文章不断靠近的。
贴近官样文章,首先得精准读懂官样文字。
以前段时间引起热议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为例:
政策文件中的表述是“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官样文章中,“建立”、“探索建立”、“研究建立”和“推动建立”各有不同侧重和要求。
探索建立,是研究还不够成熟,需要再作深入研究或者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考虑是不是要建立。
研究建立,是倾向于建立,“研究”的方向和重点是怎么完善配套机制,确保建立起来的新制度周延稳妥。
推动建立,是:“不是我这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我研究后,供更高层决策或者其他具体负责部门参考。”
建立,强调的是要求和任务。研究已经成熟,要求普遍建立。至于怎么保证建立的新制度更周全、不出问题,是在普遍建立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措施予以控制的问题。就像对“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意见提出,这种犯罪不适宜封存、那种犯罪不适宜封存。这些与政策文件的要求,有背离的地方。“抓住轻微犯罪这个牛鼻子,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不宜封存的犯罪,不是轻微犯罪,你不判他轻到足以封存的刑种刑期就可以了。”“先普遍建立,不适宜封存的通过刑种刑期予以控制。”这既落实了政策文件的要求,又兼顾了实践稳妥的需要。
前面讲了这么多,主要是想说:表述问题,是个大问题,需要认真拿捏。很多时候,外界特别是办案机关对辩护意见高下的判断,是从表述是否稳妥得当开始的。
有的辩护意见,充满虎狼之词,看着解气,实际还很青涩。既不会被采纳,还容易被嘲笑。
所以,写好辩护意见,要从文字表述的拿捏开始
比如:对法律理解有分歧的,不要轻易断言“这是错的”、“这是对法律的误解”。而应当是“对法律条文的认识还有分歧。有的认为这样,有的认为那样。综合法律条文与配套规定,以及不同法律条文的衔接关系看,哪种观点更稳妥”。
再如:对事实认定有差异的,也不要定论似的说“明显错误”、“歪曲事实”或者“颠倒是非”。更适宜的表述是“这样认定事实,缺少客观证据证明。结合全案证据看,哪种认定更符合实际。”
又如:对办案动因有疑问的,更不要贸然就说“这是构陷”、“这是枉法”。如果有这么明显的构陷和枉法,你为什么不去纪委监委控告举报?更适宜的表述是“当事人没有引发什么具体的社会矛盾,是否构成犯罪还有进一步研究空间。事实认定上,也有偏颇和不够公允的地方,仅摘取了不利证据,对有利证据没有收集和移送,由此导致整案事实也不够客观。”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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