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一起持刀伤人案暗藏猫腻:男子戴某民因情感纠纷持刀扎伤他人,造成胸部刀刺伤、左肾贯通伤等严重伤情,办案民警却仅对其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6年后伤者经鉴定构成4处重伤二级,真凶才被判刑,而当年徇私枉法的副所长张某、民警赵某也难逃法网。近日阜新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张某获刑2年7个月,赵某缓刑,这起案件也给所有执法者敲响了警钟。

一、离谱操作:重伤案被按治安纠纷处理,凶手仅罚500元

2017年10月8日晚,戴某民因情感问题和张某娟发生争执,情绪失控持刀将对方扎伤。张某娟被紧急送医抢救,诊断结果触目惊心:胸部刀刺伤、左肾贯通伤、肋骨骨折,每一项都不是轻微伤情。

可谁也没想到,这起明显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却被办案单位"降格处理"。案发第二天,戴某民的哥哥找到时任派出所所长赵某甲求情,希望"照顾一下"。赵某甲随后给副所长张某下了指令,让治安队接手此案,还暗示"能和解就和解"。

接到指示的张某立马安排民警赵某办案,两人明知张某娟的伤情大概率达到轻伤以上,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却故意消极侦查。除了给凶手和一名证人做了笔录,既没开展其他调查,也没按规定给伤者开伤情鉴定委托书,甚至没告知张某娟有权做损伤鉴定。最终,戴某民仅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和500元罚款,派出所还拟了份声明,让张某娟签字放弃追究责任,案件就这么以治安纠纷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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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义迟到6年:4处重伤二级坐实罪行,涉案人员全落网

本以为事情就此过去,可张某娟的身体损伤却无法忽视。2024年5月,经专业鉴定,张某娟的膈肌破裂、脾破裂、胰尾部分离断、左肾贯通伤,4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这份迟到6年的鉴定报告,揭开了当年案件的真相。

很快,阜新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对戴某民立案侦查。同年10月,法院审理后认定戴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而当年办"糊涂案"的民警也没能逃脱追责。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赵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领导的指示违背法律和事实,却为了自身利益屈从私情,故意包庇有罪的戴某民,使其不受追诉,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2024年8月,彰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赵某因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阜新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解读:"领导指示"不是违法挡箭牌,这些底线不能碰

这起案件的判决,明确传递了一个关键信号:执法者不能以"服从上级"为借口规避法律责任,以下两个法律要点必须搞清楚:

1.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徇情、枉法裁判,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追诉,就构成徇私枉法罪 。张某和赵某虽没直接收好处,但屈从领导私情、故意放纵罪犯,主观上有徇情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枉法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2. 上级指令≠免责金牌:《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对超越法律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上级 。像这种明显违法的"照顾"指令,执法者没有拒绝,反而主动配合,自然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3. 伤情鉴定是关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是指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二级,而达到轻伤以上就已构成刑事犯罪 。当年办案民警故意不做鉴定、不转刑案,本质就是在帮助凶手逃避刑事处罚。

结论:执法者知法犯法,该被严惩吗?

这起案件中,迟到6年的正义终究还是来了,凶手和徇私枉法的民警都受到了法律制裁。但网友们的讨论却没停止:有人说"民警服从领导也无奈",也有人认为"执法者知法犯法,罚得还不够重",还有人担心"类似的'糊涂案'会不会还有"?

执法者手握公权力,本该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一旦为了私情突破法律底线,伤害的不仅是受害者的权益,更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你觉得这起案件的判决合理吗?面对上级的违法指令,执法者该如何选择?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红星新闻(信息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