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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周明与被告周芳系亲姐弟。2004年,周明因创业初期收入不稳定,原计划与朋友共同购房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但遭母亲反对。母亲担心周明日后擅自处置房产,便提议暂时借用女儿周芳的名义购房,待还清贷款后再过户给周明。

2004年6月,三人一同前往售楼处,由周芳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5.93㎡,总价33.3万元)。首付款7.3万余元由母亲提供(资金来源于周芳此前归还的10万元借款),后续银行贷款26万元亦由周明通过他人账户按月偿还。

房屋交付后,周明对一号房屋进行装修,并自住及出租至今近20年,期间物业费、供暖费、水电、宽带等均由其缴纳。所有购房发票、契税凭证、房产证原件均由周明保管。

2005年,周芳与其丈夫王某协议离婚时,在一份《补充说明》中明确写道:“一号房屋实为周明购买,仅借用周芳之名,与双方无任何关系。”该文件由周芳、王某签字确认。

2018年后,因周芳长期旅居海外且拒绝偿还其他借款,周明要求其配合过户遭拒。周芳夫妇辩称:

双方无借名合意;

购房款系其在日本打工所得;

周明支付房贷是抵扣“房屋使用费”;

《补充说明》系伪造,不予认可。

周明遂起诉,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并判令周芳及王某协助办理过户。

二、裁判结果

✅ 全部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判决:

周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周明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周明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虽无书面借名协议,但亲属间口头约定可成立

法院指出,亲属间基于信任常不签书面协议,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关键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出资事实:首付款从周明账户支出,贷款由其长期偿还;

持续占有:近20年自住+出租,缴费凭证齐全;

权属凭证持有:房产证、发票、契税单均由周明保管;

母亲出庭作证:证实购房系为周明,周芳无购房意愿;

离婚《补充说明》:明确写明“房屋实为周明购买,仅借名”。

被告抗辩缺乏证据支持

称“用日本打工收入购房”,但未提供有效汇款或取款记录对应首付款;

主张“房贷是使用费”,但未举证双方存在租赁或抵扣约定;

否认《补充说明》真实性,却未申请笔迹鉴定或提供反证。

高度盖然性标准已满足

综合家庭关系、出资、使用、证言、书面说明等,法院认为借名买房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法予以确认。

�� 关键指引:

在无书面协议的亲属借名买房案件中,法院重点审查:

✅ 谁实际出资?

✅ 谁长期占有使用?

✅ 谁持有原始凭证?

✅ 是否有第三方证言或间接书面证据(如离婚文件、聊天记录)?

若上述要素齐备,即使对方否认,仍可能胜诉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必须有合理动机

本案中,母亲担心儿子乱卖房、儿子收入不稳定,构成合理借名理由。若无正当理由(如限购、避债),法院可能质疑真实性。

《离婚协议》中的“补充说明”是关键证据

出名人与其配偶在离婚时主动承认“房屋非夫妻财产”,极具证明力。建议:若曾有类似书面材料,务必保存!

母亲作证很关键,但需出庭

仅有书面证言效力有限,当庭陈述+接受质询才能被充分采信。

不要混淆“代缴”与“出资”

对方可能辩称“你只是帮忙交钱”。因此,务必确保:

资金从你账户转出;

保留转账备注(如“房贷还款”);

避免使用现金或第三人频繁代付。

房产证在谁手里很重要

登记虽在出名人名下,但原件由实际权利人长期持有,是法院判断真实权属的重要依据。

✅ 行动建议:

若您是借名人,请立即:

① 整理缴费、转账、装修、租赁记录;

② 寻找家人、邻居、租户等证人;

③ 检查是否有离婚协议、微信聊天、录音等间接证据;

④ 尽快起诉,避免出名人转移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