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规范中小学社会事务进校园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和师生负担,日前,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印发《浙江省中小学社会事务进校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进校园社会事务主要指由教育行政部门之外的部门单位部署和牵头开展的、需要学校和师生开展的活动或承担的事务,涵盖安全专项工作、城市创优评先任务、街道社区事务、面向学生的教育宣传活动等类别。
在准入管理方面,《办法》划定“四条符合”原则,即符合学校职能职责、教育教学规律、学生身心特点、简约高效要求,坚持“非必要不进校园”,若课程已涵盖类似内容,原则上不再专门开展。同时,《办法》明确七种情形的社会事务一律不得进校园,包括未经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与学生年龄层次不匹配、含商业行为或借机收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强制安装无关APP或参与点赞投票等重留痕轻实效活动、要求教师承担巡河护林等非教育教学任务、以打卡留痕验收且与考核挂钩等。
同时,《办法》明确实行备案审批制度和“白名单”管理制度,进校园社会事务经审批备案后形成年度白名单,总量控制在10项以内;市县两级统筹落实全省白名单,确需新增白名单外事项的,须提前20个工作日报上级审批,年度新增不超过2项。为严控活动频次,每所学校每学期各类进校园活动不超过6次。
在活动实施规范方面,牵头单位需在活动开展前1个月内将工作方案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出整合优化建议,倡导活动与学科教学、班团队会等日常工作有机融合,严控范围和时长。对与申报不符、效果不佳、加重负担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将及时叫停并优化调整。
为强化监督保障,《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需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二维码等问题反映渠道,设立监测点学校开展常态化监测,学期内至少每2个月监测一次;将社会事务进校园列入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纳入中小学责任督学常态化督导内容和网络信息巡查范围。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将协同纪委监委、政府督查部门开展监督,对问题频发地区下发提示函、督办单,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约谈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出现重大舆情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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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社会事务进校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规范中小学社会事务进校园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和师生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进校园社会事务,主要指由教育行政部门之外的部门单位部署和牵头开展的,需要学校和师生开展的活动或承担的事务,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人防安全、信访维稳、扫黑除恶、反邪教、反恐怖、反传销、反诈骗、防灾减灾、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禁毒、疾病防控等重要专项工作;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任务;街道社区事务;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宣传活动等。
第三条 中小学进校园社会事务应符合学校职能职责、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符合简约高效要求,坚持非必要不进校园。如中小学课程涵盖类似内容,原则上不再专门进入校园。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事务,不得进校园:
(一)未经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
(二)与中小学生生理、心理、知识层次和年龄不匹配的;
(三)宣传不良价值导向或含有商业行为、借机收费的,包括向学校、师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费用的;
(四)未经批准要求学校停课或借用校园场地设施、抽调师生参与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五)强制要求学校和教师、家长安装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政务APP(应用程序)、关注平台公众号以及参与点赞投票、人物评选、问卷调查、网络答题等活动,或滥用应用程序和工作群组、打卡、接龙、拍照、简报等重留痕轻实效的;
(六)要求教师承担巡河护林、上街执勤、创城庆典、汇演展览等非教育教学任务的;
(七)以打卡留痕、填报总结等方式验收,或将完成情况与学校考核、干部教师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挂钩的。
第五条 中小学进校园社会事务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由事项开展部门提出申请,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或审批。
第六条 严控社会事务进校园总量并建立白名单。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一般于每年12月份组织省直单位(含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开展中小学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申报审核工作,按第五条规定报批备案后,形成年度中小学社会事务进校园白名单,白名单事项总量控制在10项以内,一般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完成备案。
第七条 市、县(市、区)统筹落实全省白名单,不另行制定白名单。未列入全省白名单的事项不得进校园,市、县(市、区)确因特殊原因需安排白名单之外事项进校园的,须按第五条规定提前20个工作日报上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且年度不得超过2项。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指导学校结合教育教学需求、师生评价、学校特色等实际开展进校园活动。每所学校每学期各类进校园活动不超过6次。
第九条 中小学社会事务进校园牵头单位,应主要发挥资源和专业优势服务学校及学生,并在开展前1个月内将工作方案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进校园方案提出整合、优化等建议,倡导进校园活动与学科教学、班团队会、专题教育、校园文化建设、课后服务等学校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机融合,严控活动范围和时长,提升进校园活动质量。活动方案不得与白名单明确的活动内容、开展形式、对象范围不一致,不得涉及检查评比考核或其他增加学校师生负担的情况。
对实际开展与申报审批情况不符的、学校师生和家长反馈效果不佳的、明显增加师生负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叫停,并在下年度申报时予以优化调整或作出准入限制。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中小学社会事务进校园举报电话、邮箱或二维码等问题反映渠道,并向社会和师生公布,及时受理举报线索。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确定中小学社会事务进校园监测点学校,对进校园社会事务准入、实施等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
省级监测点学校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确定;各市、县(市、区)监测点学校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监测点学校需兼顾不同区域、学段和类型的学校,原则上2年调整一次。
监测点实行常态化报送和触发式线索报送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期内至少每2个月监测一次进校园事项、收集一次问题线索。监测点学校发现社会事务进校园相关问题,应及时报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社会事务进校园作为教师减负内容之一,列入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纳入中小学责任督学常态化督导内容和网络信息巡查范围。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同同级纪委监委、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做好中小学社会事务进校园监督工作,对问题频发的地区下发提示函、督办单,对整改不到位的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出现重大舆情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社会事务进校园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中小学社会事务进校园规范管理职责,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创设潜心教书、静心育人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于2025年12月30日印发)
来源丨教育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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