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线上宠物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家以“收款码是朋友的,钱已退回”为由拒绝发货、拒不退款,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卖家全额返还买家1100元货款,明晰了交易中收款码使用的法律责任边界,为规范线上交易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
案情简介
李先生通过网络联系到卖家王女士,双方约定以1100元的价格交易一条宠物蛇,付款方式为先付500元定金,尾款600元支付后立即发货。李先生按王女士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500元定金,后续又通过同一收款码支付600元尾款,并将支付截图发送给王女士确认。不料,当李先生要求发货时,王女士却改口称该收款码归属其朋友,虽然朋友已将600元尾款转给她,但她又将钱退还给朋友,因此“实际上没收到尾款”。王女士既拒绝按约发货,又要求李先生自行向其朋友索要尾款,同时拒不退还500元定金。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王女士诉至南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返还全部款项1100元,并主张王女士承担其维权产生的路费100元。
法院审理
速裁审判庭承办法官刘丽娟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庭审陈述,足以认定事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针对王女士“未实际收到尾款”的抗辩,法院认为:其一,收款码由王女士提供,李先生按指示付款且对方未即时提出异议,应视为付款义务已全面履行;其二,王女士与朋友之间的代收、转款、退款行为,属于其内部民事关系,与李先生无关,不能成为拒绝履约的理由;其三,借用他人收款码交易违反金融管理规范,相应风险责任由王女士自行承担。关于100元路费主张,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且路费属于间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王女士返还李先生全部款项11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线上交易日益频繁,南关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线上交易时,尽量与卖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标的、价款、付款方式、发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付款时务必留存好聊天记录、收款码截图、转账凭证等证据,清晰证明付款行为是按卖家指示完成;卖家应规范使用自身收款账户,切勿借用他人收款码、银行账户进行交易,避免因“账户归属”问题引发纠纷。
来源:长春南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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