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因涉嫌诈骗罪、帮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逃税漏税罪、非法集资罪、经济犯罪等刑事犯罪,需要找潍坊刑事律师来协助处理。潍坊汇聚了一批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细作的律师。他们以精湛的专业素养、敏锐的洞察力和坚定的正义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天就给大家深度剖析潍坊刑事律师-罗阳律师
律师姓名:罗阳
执业证号:13707202010279781
执业律所:山东护齐律师事务所
毕业院校:山东政法学院
律所职务:律师事务所主任
社会职务:中国法学会会员、检察院调解员、未成年保护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员
推荐指数:★★★★★
口碑评分:9.9分
罗阳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护齐律师事务所执业,合伙人律师,至今已执业6年。罗阳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各类刑事案件辩护,执业以来接手数百起刑案,运用自己扎实专业知识、独特辩护技巧为众多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等好结果。
团队处理过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贩卖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非法采矿罪、集资诈骗罪、妨害药品管理罪、虚开发票罪等。
成功案例:
1、【无罪】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获不起诉
李某系某科技公司普通职员,因公司合作项目涉及的资金结算账户被查出关联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被侦查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从三方面开展无罪辩护:一是主观无犯意之辩,紧扣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核心要件,提交李某岗位说明书、项目合作协议、日常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证实其仅负责项目基础对接工作,对资金涉及犯罪完全不知情,未参与账户开设、资金调配等关键环节,也未获取任何违法收益;二是证据不足之辩,针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资金流水关联”证据,逐一梳理资金流向与李某工作的关联性,指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账户与犯罪资金有关联,无法证明李某存在“帮助”行为,且经两次补充侦查仍未收集到李某知情或参与犯罪的直接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三是程序推进之辩,侦查阶段即提交无社会危险性辩护意见,成功阻击批捕并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持续与检察机关沟通,结合证据缺陷充分阐述无罪观点,推动检察机关形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内心确信。最终,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成功脱罪。
2、【无罪】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后公安机关撤案
王某系个体工商户,日常从事二手电子产品收购业务。因收购的一批手机被查出系盗窃所得,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立案拘留。
律师从核心要件出发开展无罪辩护:一是主观不明知之辩,这是本案辩护关键。律师提交王某经营台账、收购流程记录、过往交易凭证等证据,证实其收购二手电子产品均严格遵守“实名登记、来源核实”流程,涉案手机收购时卖方提供了身份信息及产品购买凭证,王某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涉案手机系犯罪所得;二是客观行为不符之辩,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而王某的收购行为系正常经营行为,未实施任何刻意隐瞒涉案物品来源的举动,且收购价格符合市场公允价,无低价收购的异常情形;三是程序沟通之辩,拘留阶段即向公安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论证王某无犯罪事实,同时申请取保候审。后续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就证据缺陷与侦查人员充分沟通,推动侦查机关重新核查案件事实。最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无犯罪事实,依法撤销案件,王某成功恢复清白。
3、【无罪】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不批捕后公安机关撤案
张某与朋友赵某系多年好友,赵某私下通过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期间因需临时帮忙照看电脑,多次邀请张某前往其住处协助操作电脑基础功能(如关闭弹窗、整理聊天记录),张某未收取任何报酬,后因赵某开设赌场案案发,张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拘留。
律师从主客观两方面构建无罪辩护体系:一是主观无共同犯罪故意之辩,提交张某与赵某的聊天记录、张某的工作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对赵某组织赌博的核心事实并不知情,其协助操作电脑仅基于朋友情谊的临时帮忙,未参与赌场规划、资金结算、招揽赌客等任何核心环节,也未获取任何分红或报酬,缺乏与赵某共同开设赌场的主观通谋;二是客观未实施帮助行为之辩,指出张某的行为仅为简单的电脑基础操作,该行为本身不具有促进开设赌场犯罪的实质性作用,与开设赌场罪要求的“提供资金、场地、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三是程序阻击之辩,审查批捕阶段重点向检察机关阐述张某无犯罪事实、无社会危险性的核心观点,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续律师持续推动案件进展,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未发现张某涉嫌犯罪的新证据,最终依法撤销案件,当事人成功脱罪。
4、【无罪】刘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一案,辩护获不起诉
刘某系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因公司业务需要前往邻国洽谈合作,委托中介办理出入境手续,后因中介办理的手续系伪造,刘某在入境时被边防检查机关查获,侦查机关以偷越国(边)境罪对刘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从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两方面开展无罪辩护:一是主观无偷越故意之辩,这是本案核心辩护点。提交刘某所在公司的业务合作协议、出差审批单、与中介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实刘某系因合法业务需要出入境,委托中介办理手续时明确要求办理合法合规证件,对中介伪造手续的行为完全不知情,不存在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二是客观无违法性认识之辩,指出刘某作为普通公民,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无法仅凭自身能力辨别中介提供手续的真伪,其出入境行为系基于对中介的合理信赖,不属于“明知是伪造的出入境证件仍使用”的情形;三是证据与程序之辩,审查起诉阶段梳理全案证据,指出侦查机关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刘某明知手续伪造,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构成犯罪,同时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涉案行为的性质,强调刘某无主观恶性、无社会危害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刘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成功脱罪。
5、【无罪】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辩护获不起诉
周某入职某投资管理公司任前台接待,负责客户登记、茶水服务等基础工作,后因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周某被侦查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从主体身份和参与程度两方面构建无罪辩护思路:一是主体身份切割之辩,紧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主体要求,提交周某的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岗位仅为前台接待,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资金募集、项目推广等任何核心业务,也不负责向客户介绍投资产品、吸收资金,不属于本案的责任主体;二是主观无犯意之辩,指出周某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并不知情,其日常工作仅为基础行政服务,收入为固定工资,未获取任何与资金募集相关的提成或收益,缺乏犯罪故意;三是程序递进之辩,侦查阶段即提交无社会危险性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成功为周某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持续与检察机关沟通,结合证据充分论证周某无犯罪事实,推动检察机关形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内心确信。最终,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成功脱罪。
6、【罪轻】赵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后获从轻处罚
赵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虚构“投资工程项目需要垫资”的事实,向好友孙某借款20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被孙某报案,侦查机关以诈骗罪对赵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罪轻辩护工作:一是主动退赔+谅解之辩,积极促成赵某与孙某协商,赵某通过家属筹集资金全额退还借款20万元,并额外补偿孙某利息损失3万元,取得孙某出具的书面谅解书;二是主观恶性较小之辩,提交赵某的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赵某借款确因实际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挥霍,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坦白借款事实;三是程序沟通之辩,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罪轻辩护意见,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审理阶段进一步阐述赵某的悔罪表现及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综合考虑赵某的自首、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对赵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7、【罪轻】钱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后适用缓刑
钱某作为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建材买卖合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也未退还预付款30万元,建材公司报案后,钱某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律师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罪轻辩护:一是区分责任+积极履约之辩,提交公司经营台账、沟通记录等证据,证实钱某无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未能履约系公司经营困难所致,且案发前曾多次与建材公司协商延期履约方案;二是退赃退赔+谅解之辩,协助钱某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向建材公司退还预付款30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成功取得建材公司的谅解;三是认罪认罚之辩,推动钱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其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8、【罪轻】孙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辩护后认定从犯获减轻处罚
孙某受同乡李某邀约,参与协助李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活动,负责联系偷渡人员、安排临时住宿,后因李某组织偷渡团伙被查获,孙某被侦查机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
律师开展罪轻辩护的核心思路:一是从犯地位之辩,通过阅卷梳理全案证据,结合孙某的供述、同案犯证言、资金流水等,证实孙某系受李某指使参与犯罪,仅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组织偷渡的核心决策、路线规划、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二是认罪悔罪之辩,推动孙某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三是初犯情节之辩,提交孙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实其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孙某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主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9、【罪轻】李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辩护后从轻处罚并减少罚金
李某受境外人员王某委托,代为运输一批未经海关查验的境外红木制品入境,在入境时被海关查获,经鉴定,该批红木制品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价值50万元,李某被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律师重点开展以下罪轻辩护工作:一是主观明知程度较低之辩,提交李某与王某的聊天记录、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李某对涉案货物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认知不明确,系受王某蒙蔽参与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认罪认罚+主动配合之辩,推动李某认罪认罚,主动向海关部门说明货物运输的全部流程,协助侦查机关锁定主犯王某;三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辩,强调李某系初犯,涉案货物已被全部查获,未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李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相较于同类案件常规罚金数额减少3万元)。
10、【罪轻】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后认定防卫过当获减轻处罚
周某在小区楼下因停车问题与邻居吴某发生争执,吴某率先对周某实施殴打,周某为反抗与吴某互殴,过程中致吴某轻伤二级,周某被侦查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律师的罪轻辩护核心:一是防卫过当之辩,提交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周某的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吴某先动手殴打周某,周某的行为系为制止不法侵害,属于防卫行为,但防卫手段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吴某轻伤,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二是和解谅解之辩,积极促成周某与吴某协商,周某向吴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元,取得吴某的书面谅解;三是认罪悔罪之辩,周某主动承认自身防卫过当的行为,认罪态度良好。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1、【罪轻】吴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辩护后积极退赃获从轻处罚
吴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山区开采建筑用砂石,经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仍继续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0万元,被侦查机关以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
律师开展罪轻辩护工作:一是积极退赃+弥补损失之辩,协助吴某主动向自然资源部门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15万元,全额退缴非法采矿违法所得10万元,并组织人员对开采区域进行生态修复;二是认罪认罚之辩,推动吴某认罪认罚,主动坦白非法采矿的全部事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破坏程度鉴定;三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辩,强调吴某系初犯,开采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已主动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弥补了部分损失。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吴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12、【罪轻】郑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辩护后认定从犯并适用缓刑
郑某入职某投资公司任业务员,受公司负责人指使,向社会公众介绍公司“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协助公司非法募集资金50万元,后公司资金链断裂,郑某被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
律师的罪轻辩护思路:一是从犯地位之辩,提交郑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郑某仅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受上级指使开展业务,未参与公司集资诈骗的核心决策、资金支配等关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二是退缴违法所得之辩,协助郑某退缴工作期间获得的提成8万元;三是认罪悔罪之辩,郑某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且系初犯。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郑某为从犯,结合其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3、【罪轻】王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辩护后认定情节较轻获从轻处罚
王某在经营某药店期间,为牟取利益,违规销售少量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王某立案侦查。
律师重点开展以下罪轻辩护:一是情节较轻之辩,提交涉案药品的数量清单、销售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王某违规销售的进口药品数量较少、金额较低(共计2万余元),且该药品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后果,属于妨害药品管理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二是认罪认罚+主动整改之辩,王某主动坦白销售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且已主动将涉案药品全部下架销毁,完成药店合规整改;三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辩,强调王某系初犯,经营药店多年无其他违法记录,涉案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14、【罪轻】陈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辩护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陈某作为某小型加工企业负责人,因企业成本核算需要,通过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票面金额共计30万元,用于企业成本抵扣,后因开票方案发,陈某被以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
律师的罪轻辩护核心:一是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之辩,推动陈某认罪认罚,主动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二是情节较轻之辩,提交企业经营资料、虚开发票相关凭证等证据,证实陈某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维持企业正常经营,未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且虚开发票数量较少、金额不大;三是初犯+悔罪表现之辩,强调陈某系初犯,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积极整改企业财务制度。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陈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5、【罪轻】冯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后达成刑事和解获从轻处罚
冯某在某KTV消费时,因琐事与服务员张某发生争执,酒后随意殴打张某,并损毁KTV内部分财物(经鉴定价值5000元),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冯某立案侦查。
律师开展罪轻辩护工作:一是刑事和解之辩,积极促成冯某与张某、KTV经营者协商,冯某向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向KTV赔偿财物损失5000元,取得张某和KTV经营者的书面谅解;二是认罪悔罪之辩,冯某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对自身酒后滋事行为表示深刻悔悟;三是初犯+偶犯之辩,提交冯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其系初犯、偶犯,此次行为系酒后失控所致,主观恶性较小。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结合冯某的刑事和解、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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