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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消费陷阱中,葡萄酒不仅经常被“酒托”用来当作违法犯罪的工具,也时不时成为传销犯罪活动的媒介。

最近,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胡某用于发展下线的“派某商城”,所销售的正式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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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于2022年的武汉某有限公司,使用电子运营平台“派某商城”APP,销售的产品主要为“戴某甲精选赤霞珠”干红葡萄酒

该葡萄酒采用裂变式营销模式,以收取该葡萄酒委拍费用作为获利来源,以发展下线人数增加委拍次数作为计酬晋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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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APP中,销售人员构成分店员、店长、总店长三个层级,以鼓动、引诱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形成一个非法牟利目的明显、会员层级关系和等级划分清晰的“金字塔”网络传销组织架构。

2023年2月份,被告人胡某被已是“派某商城”店长层级的李某甲发展为下线,并注册投资,后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并发展下线,从店员升级为店长。

经湖北某鉴定,截至2023年5月“派悦商城”APP平台停止运行被告人胡某所在层数为8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235人,发展层数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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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武汉某有限公司利用“派某商城”APP以葡萄酒酒竞拍等经营活动为名,通过参加者不断买进卖出虚拟商品、购买积分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获利,且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实施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在此期间,胡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144人,发展层级6层,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案发前,胡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主动给其发展的下线按亏损情况退赔损失共85062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胡某依然被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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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决并非葡萄酒被用于传销活动的唯一一起案件。在今年8月丰台区检察院公布了一起由的王某某、刘某某等6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案,他们使用的商品同样是葡萄酒。

在本案中,地铁司机刘某某于2022年5月了解到朋友王某某向其推荐了一个“高收益炒红酒”平台,宣称“每日1%利润,业余时间轻松赚钱”。刘某某心动不已,认为这是贴补家用的好机会。

刘某某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平台页面,首页展示着琳琅满目的葡萄酒商品并标注相应价格。平台要求用户每周固定时间抢购葡萄酒,并支付2%的“上架费”才能转卖但实际上参与者无人真正提货,全部用于“二次转卖”。刘某某投入10万元后,通过100余次抢购,最终仅获利约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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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刘某某发现“单打独斗”无法回本时,王某某等人鼓动其发展下线:“拉人可获下线交易额3‰的提成,成为经销商后提成团队6‰。”刘某某开始向亲友推广平台,并要求下线提前垫付资金以“激活交易”。截至案发,刘某某已发展60余名下线,形成7级传销网络

随着下线资金链断裂,平台无法维持运转,刘某某的投入彻底打水漂,而所谓“高回报”实为下线缴纳的“入门费”,最终落入组织者腰包

丰台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王某某、刘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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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在中国市场,常常被包装成身份、品位和投资的象征。然而,正是这种属性,让它成为一些传销模式的首选媒介。

葡萄酒的价值在中国并不透明。由于价格受到产区、年份、评分等多重因素影响,普通消费者很难凭直觉判断一瓶酒的真实价值,这种信息不对称为传销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销售话术中,“限量”“酒庄直采”“海外拍卖价”等字眼,往往成为信任的替代物,而非真实价值的衡量标准

其次,葡萄酒具有囤货属性,适合一次性大额购买。它既非生活必需品,又可长期存放,消费频率低。传销体系往往利用这一特点,鼓励下线大量囤货,库存积压不易被立即察觉,亏损风险被时间延后,参与者在多年后才可能意识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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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长期被包装成投资品,也引诱人们上当。在传销模式中,酒不再是饮品,而被宣称为“可喝的资产”,消费逻辑被收益承诺取代。然而事实上大部分葡萄酒都不具备这种属性,而只是一种普普通通的消费品。

综上所述,葡萄酒被频繁用作传销工具,并非偶然。价格不透明、可囤积、专业门槛高、易被赋予投资属性这些特点共同为传销模式提供了便利,使一瓶本应属于生活享受的酒,最终成为关系与金钱游戏的载体。对于真正销售葡萄酒给大众消费者的人来说,这样的定位可能是一种悲哀的误解。

文中部分内容和图片源自thedrinkbusiness以及Un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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