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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甘肃被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了。辩护律师向法院提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将案件移送到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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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辩护人与检察官进行交流了三次,最后检察院认定当事人属于协助物流公司逃税,属于虚抵进项税额。需要指出来的是,这是一个最高法的典型案例颁布之前,陈兴良教授、施正文教授在人民法院报上的文章发表之前,检察官就认定为虚抵进项税额的案件,极为难得。这说明检察官极有魄力,极为担当啊!由于物流公司都没有追究刑事责任,那追究协助物流公司逃税的卡贩子,就没有多大意义了。经过综合考虑,检察院通知当事人退出违法所得,然后以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案件对当事人来说,运气很重要。同样的案情,同样的律师,同样的观点,不同的检察官,得出来的结论完全不一样。遇到一位愿意跟律师聊,重视律师意见的检察官,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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