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借出去的3万元,十二年里反复催讨,如今拿着借条起诉,怎么还输了?”近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中,出借人的继承人坚持维权,要求借款人连本带息偿还8.4万元;而借款人强硬反驳,辩称债务已清偿,且对方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最终,承办法官通过梳理案件时间线、精准适用法律,明确了诉讼时效的核心作用,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从“立据借款”到“对簿公堂”,十二年纠纷终爆发
2013年2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好友贾某借款3万元,写下借条约定“年利率1.5%、2013年末还清”。还款期过王某未履约,贾某十二年里多次口头催讨,却未留下任何录音、短信、书面函件等有效证据,仅存借条。
2025年贾某猝然离世,妻儿整理遗物时,意外翻出那张泛黄的借条。悲痛之余,他们决心为逝者讨回公道,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索要本息合计8.4万元,这场拖延十二年的债务纠纷终于剑拔弩张。
双方各执一词,核心争议聚焦时效
面对贾某的诉求,王某提出两大抗辩理由:
焦点一:“债务早已清偿,无需再还款”
王某辩称,2013年底他已通过现金方式还清全部本金,当时贾某明确表示同意免除利息。自2014年起,贾某及其家人从未再向他主张过该笔债权,如今时隔十二年突然起诉,不符合常理。
焦点二:“起诉已过时效,权利不受保护”
针对诉讼时效问题,王某强调,双方约定2013年末还款,即便债务未清偿,贾某也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现贾某家人直至2025年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明晰时效定胜负,依法裁判守边界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承办法官没有“和稀泥”,而是围绕案件核心争议,从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两个维度,展现了专业办案能力。
(一)诉讼时效认定——明确“是否过期”,不模糊
法官仔细核查了借条原件、案件时间线等证据,结合法律相关规定,给出清晰判断:“本案借款约定2013年末还款,根据当时法律规定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年,自2014年1月1日起算至2015年12月31日届满。因诉讼时效起算于《民法典》实施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适用旧法二年时效规定,而非《民法典》的三年时效。”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或存在中断、中止情形,应承担相应后果。
(二)债权主张判定——恪守“证据为王”,不偏袒
针对债务是否清偿的争议,法官没有只看“口头陈述”,而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明确举证责任归属:原告需对债权未消灭及持续主张权利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既无法证明王某未偿还欠款,也不能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案涉借款纠纷适用二年诉讼时效,2015年底已届满。又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债权丧失胜诉权,故磐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借贷秩序良性运转需双方共同坚守。出借人借贷时应签订规范借条,明确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催讨欠款需留存电话录音、微信短信记录、书面催款通知等凭证;主张权利要牢记诉讼时效,《民法典》实施后普通民事纠纷时效为三年,此前发生的纠纷按当时法律规定执行,务必在时效期内及时行权。借款人需恪守诚信底线,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确有履约困难应主动沟通协商,留存相关沟通记录。“别让时效过期、证据缺失导致权益落空,守住法律与诚信底线,才能维护健康的借贷环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