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某小区保安岗旁,黄某乙一手揪着黄某甲的衣领,一手抓着他的手腕,吼道:“跪下去!跪下去!”袁女士牵着女儿小红站在一旁,大声质问:“你拉她干什么?我要报警投诉你啊!”黄某甲不跪,黄某乙踢了他几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黄某乙(穿白衣者)“拦截”黄某甲 监控视频截图

黄某甲是三级智力残疾人。几分钟前,他和女儿小莉一起回家时,在小区门口碰到9岁女孩小红。小红孤身一人,说不清自己住几楼。黄某甲想帮她找到家人,找了几层楼都没找到。黄某甲带着小红回到一楼时,正好碰见焦急寻找女儿的袁女士。

看到黄某甲带着小红,袁女士指着黄某甲大步上前质问:“你拉她干什么?”路过的黄某乙目睹了这一幕,以为黄某甲做了坏事,冲上前追打并抓住黄某甲。

黄某甲认为自己是清白的,想讨回公道。历经多次诉讼后,二审法院认为,黄某乙要求黄某甲下跪等,超出必要合理限度,损害了黄某甲的身体和人格尊严;而袁女士事后未对黄某甲进行澄清,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袁女士、黄某乙分别赔偿黄某甲精神损失费2000元、1000元。

残疾男子带迷路小女孩找家

遭误解后被要求“下跪”

司法文书显示,黄某甲是残疾等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黄某甲的儿子黄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黄某甲虽然残疾,但有生活自理能力,曾经在学校当过保安,还卖过报纸、修过自行车。

2021年9月30日18点44分,袁女士推着电动车,带着女儿小红出现在小区门口的监控画面中。据法院判决书,当时袁女士让小红先在楼下等自己,她去附近接小女儿一起回家。18点47分左右,黄某甲和女儿小莉一起从外面回来。小莉看到小红,在她面前停留了一会儿,随后小红跟着他们一起进了电梯。

判决书显示,黄某甲和小红住在同一栋楼,黄某甲家在11楼,小红家在3楼。据警方询问笔录,黄某甲说,当时小红跟着黄某甲父女俩一起上了11楼。黄某甲问小红住在哪,小红没有回答。小莉担心迷路的小红不安全,请求父亲把小红送回家。黄某甲带着小红找了几层楼,都没有找到小红住在哪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黄某甲和小红走出小区单元楼 监控视频截图

监控显示,18点50分左右,袁女士回到单元楼门口,发现女儿不在原地,开始四处寻找。18点53分左右,黄某甲带着小红回到1楼,随后黄某甲带着小红走出单元楼。黄某甲在前面,小红在后,走出了监控画面。

焦急找孩子的袁女士在小区附近绕了一圈,回到单元入口方向。隔着数米远,袁女士看见黄某甲和女儿在一起,抬起手指着他们的方向,大步走过去。街对面,接女儿放学回家顺道买菜的黄某乙正准备去开车。注意到小区单元门口有情况,黄某乙合上车门跑了过去。

单元门口的监控画面显示,黄某甲被黄某乙用手指着,不断后退,两人朝通往菜市场方向的入口走去,消失在监控画面中。

一条围观者拍摄的视频显示,黄某乙一手揪着黄某甲的衣领,一手抓着黄某甲的手腕,喊着“跪下去!跪下去!”黄某甲不跪,黄某乙就踹了黄某甲的小腿内关节,用膝盖顶了他的腿部。袁女士在旁边大声质问:“你拉她干什么?我要报警投诉你啊!”周围有多人围观。后来双方在保安的劝阻下离开。

判决书显示,袁女士陈述事发情况时说,当时她看到黄某甲拉着小红,问黄某甲为什么拉着她女儿,黄某甲不做解释和沟通,一味逃跑。没有办法沟通,于是袁女士报警要求查看监控。黄某乙解释,当时他从菜市场出来,听见袁女士在呼喊叫停黄某甲,黄某甲没有听一直在跑。黄某乙以为黄某甲做了坏事,于是追上他并将他控制住。

黄某甲的就诊病历显示,事发当晚,黄某甲到当地医院急诊就医,初步诊断为“两膝关节软组织挫伤”。

警方对黄某乙不予行政处罚

黄某甲提行政诉讼被驳回

黄某甲和家人气愤不已:黄某甲帮助小红是出于善意,最后却挨了打,还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要求下跪。

据判决书,2021年10月1日,黄某甲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称他被人殴打。警方以行政案件受案。2022年7月13日,警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2021年9月30日晚上,黄某乙在涉事小区内,因袁女士认为其女儿被黄某甲拉走,袁女士看见其女儿与黄某甲在一起,随后黄某甲便逃跑,随后袁女士边喊边追黄某甲,刚好路过的黄某乙将黄某甲控制。控制过程中,黄某乙用脚踹了黄某甲小腿内关节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黄某甲脖子处的划伤 受访者供图

黄某甲和家人无法接受这个处理结果,决心为黄某甲讨个公道。黄某甲家庭条件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黄某甲的父亲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儿子黄先生是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靠自己摸索维权途径。他们先对当地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请求中,黄某甲表示,他本是做好人好事,却反被袁女士指控拉走其女儿,被黄某乙当着多名围观群众的面大打出手、要求下跪,“严重侮辱了人格尊严”。

当地公安局答辩称,根据查明的事实,警方认为黄某乙是基于袁女士的求助喊叫,对当时情况下有“不法行为嫌疑”的黄某甲实施了控制行为,不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

另有在案证据显示,事发当日,黄某乙确实有对黄某甲实施踢打的伤害行为。对这一伤害行为的定性,警方认为是一个见义勇为的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结合黄某乙对黄某甲实施控制行为的情节程度、危害后果,黄某乙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警方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

2023年3月15日,法院驳回了黄某甲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不应以行政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残疾人又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其行为是助人为乐

行政诉讼判决后,黄某甲又对黄某乙和袁女士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其精神损害等赔偿

一审法院原审判决驳回黄某甲的诉讼请求,免收其案件受理费。

黄某甲不服,后该案再审。再审中,法院查明了黄某甲帮助小红逐层下楼寻找家人的事实,及黄某乙抓住黄某甲喊“跪下”的细节。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黄某甲带着小红寻找家人,是助人为乐的行为。袁女士出于对女儿的担心,对黄某甲产生误解而大声质问,黄某甲因智力障碍,在被质疑、惊恐中逃跑,袁女士语言夹带的情绪、内容也导致黄某乙对黄某甲误会而追赶黄某甲。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黄某乙基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出发点值得肯定。然而,黄某乙抓住黄某甲后,在小区围观群众面前踢黄某甲,责令其跪下,袁女士对黄某甲的质问,而黄某甲未能有效解释,必然导致小区群众对黄某甲产生不利的评判,降低黄某甲的声誉。之后,袁女士未及时对黄某甲助人行为予以澄清。

法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基于误会,各方行为均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而无论黄某甲帮助袁女士的女儿寻找家人,或黄某乙控制黄某甲,袁女士均受益,且袁女士对黄某甲的错误理解也是引发本案的主要起因,故袁女士应对黄某甲在助人行为受到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黄某乙在控制黄某甲的过程中用脚踢黄某甲,对黄某甲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袁女士和黄某乙签名的道歉信 受访者供图

一审法院再审判决袁女士承担8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930.82元;黄某乙承担20%的责任,赔偿黄某甲医疗费232.71元。袁女士和黄某乙在事发小区张贴对黄某甲的赔礼道歉信七日。

黄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认为,综合全案事实及黄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法律关系应定性为人格权纠纷更为妥当。

关于侵权责任认定,二审法院认为,第一,黄某甲带着脱离监护人的小红寻找家人,是助人为乐的行为。

第二,袁女士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基于怀疑对黄某甲进行质问,虽属母亲担心子女的本能反应,但其事后未澄清黄某甲的助人行为,导致小区居民对黄某甲产生负面评价,构成对黄某甲人格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黄某乙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基于袁女士的呼喊及黄某甲的奔跑而追赶黄某甲,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反应,对此不应作负面评价。但黄某乙在控制黄某甲后,在未核实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即采取对黄某甲踹腿、要求下跪等行为,已明显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对黄某甲的身体权及人格尊严造成损害。黄某乙的该后续行为未达“见义勇为”的标准,因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袁女士和黄某乙分别赔偿黄某甲精神损失费2000元、1000元,维持一审要求袁女士和黄某乙公开道歉、承担黄某甲医疗费用的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编辑 郭庄

审核 王光东